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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赠与 | 男子婚内转账第三者1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为何被法院驳回?
更新时间:2021-02-25 | 阅读次数:[12964]
律师按语:在男子出轨转账,妻子起诉向第三者追款、向丈夫索赔的案件中,法院竟然判决驳回了妻子的诉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丈夫王某与妻子李某结婚17年后,认识了正值青春的孙某,两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王某多次向孙某转账,直至李某发现时,已经转账10多万元。经历了情感与金钱的双重背叛,李某为挽回损失,将王某、孙某诉至法庭,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财产,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但法院审理后,虽然谴责了王某、孙某的行为,但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看似违背常理,实则逻辑严密。李某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原因有二:
其一,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王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
庭审时,妻子李某认为丈夫王某向第三者孙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如果李某能够证明,王某给孙某的转账属于无偿赠与,那么,她自然可以要求孙某返还钱款。但第三者孙某偏偏提出,她与王某交往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共同开销”,并列出了相应证据。要知道,“赠与”指的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所以,孙某的说法无疑直接打破了李某的主张。法院判决需以法律为准绳,自然无法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其二,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丈夫出轨,成为婚姻里的过错方,而妻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赔偿一事,按道理是顺理成章。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是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为由提起的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但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这项请求被法院驳回,原因在于法律适用错误,法院无法一并处理。
两项诉请均被驳回,妻子李某将成为本案最大受害者?当然不是,李某仍有救济途径!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丈夫王某的转账行为虽无法被认定为赠与,但与第三者共同开销的行为足以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可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另外,若李某与王某离婚,还可以以王某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