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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入刑 | 2019五大“拒执罪”案例

更新时间:2023-12-10 | 阅读次数:[14373]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拒不执行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因此,利用刑事手段处罚拒不执行行为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重要解决方案。本期,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提供五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就拒执行为涉及刑事处罚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2019五大“拒执罪”案例


案例一:最无畏

在缓刑考验期内触犯“拒执”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穆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成都市成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该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其后,被告人穆某某将名下的住宅售与他人,并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转给他人,未履行法院判决。


法院审判:


成华法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贪污罪缓刑考验期内,明知应当履行判决义务,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撤销其贪污罪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明知罚金判决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变卖,拒不执行判决,有恃无恐。执行法院依法严厉惩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力推动案件的执行,让被告人为其“拒执”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例二:最无情

拒绝履行抚养费,被处以“拒执”刑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简阳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陈某于2019年2月支付其子陈某某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抚养费33500元;从2018年9月起,由陈某每月5日前支付陈某某当月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民事调解书送达生效后,陈某逾期未履行。2019年3月陈某领取了36万余元拆迁费,仍不履行抚养费。2019年4月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简阳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陈某既不报告财产情况也不履行支付义务。简阳法院于2019年7月对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其仍不履行。2019年8月,简阳市公安局对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侦查。2019年10月,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到期应支付陈某某的抚养费支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法院审判:


简阳法院认为,陈某明知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在执行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系抚养费案件,依法对义务人陈某追究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最恶意

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擅自处置名下财产,应当追究其“拒执”犯罪;申请人也可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王某在金牛法院起诉赵某、杨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00万元。同月,金牛法院保全查封了赵某所有的位于泸定县的20间铺面。2016年5月,金牛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杨某向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37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金牛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


2017年8月,赵某与杨某结婚,并于同月办理了被保全查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原登记于其名下的18间铺面以赠与方式登记至女儿名下。同年9月,赵某将杨某添加为其名下32间铺面(包含被保全查封的20间铺面)的共有人。2017年11月,赵某与杨某离婚,二人持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将包括执行标的在内的32间铺面全部登记至杨某名下。2018年1月至2月期间,杨某又将作为执行标的的20间铺面以买卖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王某认为,赵某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还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处分并过户至他人名下。2019年1月2日,王某以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1月25日,金牛法院决定对赵某进行逮捕。


法院审判:


金牛法院认为,赵某在明知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赵某在被强制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其行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已经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最狗血

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擅自处置名下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拒执”犯罪刑事自诉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彭州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张某某向廖某某支付欠款8406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张某某未按该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4月,廖某某向彭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彭州法院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并对其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随后,陈某某到法院请求自行处置该车辆用于偿还债务,经法院许可后,陈某某于同日与案外人刘某达成车辆买卖交易,并申请法院解除案涉车辆查封以完成过户,同时向法院承诺最晚于2019年6月15日将售车款53000元交至法院。然而,陈某某却擅自授意买受人刘某分两次将售车款转入其欠款金额达14万余元的信用卡中,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7月和10月,彭州法院先后两次对陈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廖某某向彭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陈某某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法院审判:


彭州法院认为,陈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履行了部分欠款,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法院通过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促使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法定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有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最奇葩

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承诺履行债务而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应当追究其“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青白江法院对肖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进行了民事调解,载明程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肖某某2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程某某未履行义务,肖某某向青白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程某某承诺将名下查封房屋拆迁后的拆迁款用于偿还该笔债务,请求法院予以解封。2016年1月程某某私自将该房屋出售,将房款据为己有,仍拒不履行。青白江公安机关对程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刑事立案,并于2018年11月将其抓获。2019年3月,青白江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青白江法院认为,程某某明知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中擅自处置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近亲属代缴赔偿款以及程某某坦白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程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欺骗申请人和法院,使其房屋被解除查封。随后将房屋出售,将售房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生效司法裁判的权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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