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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债 | 二审判例:放弃继承权“入刑”,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拒执罪

更新时间:2021-01-12 | 阅读次数:[1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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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按语:放弃继承可以不用还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如果自己已欠下债务,因不想偿债而放弃继承,该情况又该如何认定。本案例,讲的是一女子因故意不继承父母遗留下的房产,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债,继而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继承权是公民的权利,法律会强制债务人行使该等继承权麽?

案例:十年前,女子魏某因丈夫做生意产生资金需求,便找到相识的女子李某,提出跟李某借款30万元。估计见魏某及其丈夫的偿债能力尚可,李某便答应了下来。

可谁也没有想到,当李某将30万元交给魏某之后,其夫妇的偿债能力出现危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嗅到危险之后,李某开始向魏某夫妇索要,但这个时候的魏某夫妇已经无力偿债。

一番私下调查发现魏某夫妇欠债较多,李某将他们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魏某夫妇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李某支付30万元本金及利息。可判决生效后,魏某夫妇并未主动履行,李某遂再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经过法院调查,魏某夫妇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即被终本。执行虽然被终本,但李某的债权始终未实现。但她不打算放弃,要跟魏某夫妇硬磕到底。

坚持还是有效果。11年后,也就是2019年,魏某因父母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跟兄弟姐妹们争讼到法院。在这起继承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组织调解时,作为原告的魏某竟然说“自己要放弃被继承房产的继承份额”。反复确认后,魏某说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法院出了调解书,魏某父母遗留下的房产由魏某的其他兄弟姐妹继承。

听到这个消息后,李某义愤填膺,认为魏某构成“恶意逃债”并且侵害了刑法规制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了将魏某绳之以法,李某对其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魏某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魏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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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到这里,不禁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妨害司法秩序的罪名,本该是公诉案件,现在怎么变为李某通过刑事自诉程序,自行追诉魏某呢?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实际上包括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前两种情形中,司法解释都规定了相应的罪名,里面并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李某按照第三种情形向法院提起的自诉,在警方或检方认为魏某不涉嫌前述罪名的情况下,而李某坚持认为魏某涉嫌前述罪名,并按照自己掌握的证据将魏某自诉到的法院。

在理论上,魏某的确有权放弃继承,因为民事权利可以自弃,这在法理上不能否认;但魏某放弃继承权将直接导致李某作为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30万元债权的本息,会遭至重大损失。所以,李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义,应按本罪予以刑罚。

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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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徐某的上诉,二审法院会改判吗?

律师代理二审,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并未改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说明她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二审遂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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