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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 | 最高院司法解释最新解读:工伤私了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8-11-05 | 阅读次数:[23136]

本文节选自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7月第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合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单位为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

特别是在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之下,积极寻求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尽快拿到补偿。但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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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工伤赔偿,如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单位承担;如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单位承担。

这些工伤赔偿主要是为保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以及职工的病情稳定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权。

从款项性质上.属于对劳动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和补偿。在规范价值的优先次序上,与合同自由应处于同一位阶。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保护,在审查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其认定标准应有别于其他款项,应适当从宽认定。

特别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 标准的把握。

有些地方为统一法律适用,对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参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19 条第2 款关于*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的规定,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

上述司法实务,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实现单一的客观判断标准具有参考性。不过,除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以外其他性质款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严格审查认定,以促进诚实信用协商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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