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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证据 | 以孕产周期推定是夫妻过错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0-09-25 | 阅读次数:[13483]

简要案情

2015.12.23日,董男与前妻张女协议离婚,婚后无子女。

2016.3.5日,董男与再婚妻子结婚,2016.8.25日生育一女,再婚妻子孕期为39周。

现,前妻张女诉至法院,要求:董男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本案焦点:董男在与前妻张女婚内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再婚妻子的孕期可以推算出董男在与前妻张女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董男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给前妻张女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认为董男承担责任的方式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予以酌定。

一审法院判决:董男赔偿前妻张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董男不服,提出上诉。

董男上诉理由为:第一,一审法院通过再婚妻子的孕期推算出董男在与前妻张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缺乏依据及推算过程,亦未说明其推算结果的可能性程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生活经验和医学常识,结合本案事实,完全可以认定董男与再婚妻子同房的时间是在董男与前妻张女离婚之后。第二,即使董男在其与前妻张女离婚前,与再婚妻子发生了性行为,亦不符合婚姻法及解释规定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三,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董男与前妻张女的离婚系因存在婚姻法第46条情形,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及因该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双方早已于2015年10月就离婚财产分割进行谈判,双方系自愿离婚。

前妻张女二审抗辩前妻张女系受到董男欺骗才与之离婚。董男孩子出生的日期并不是唯一孤证,一审判决系结合本案全部证据与事实、公序良俗、常理和常识在评议后作出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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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董男与前妻张女于2015.12.2日协议离婚,后董男与案外人再婚妻子于2016.3.5日结婚,2016.8.25日,二人生育一女,再婚妻子的孕期为39周。在董男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前妻张女主张的情形下,结合本案证据及相关事实,从常理进行分析判断,前妻张女的主张较之董男的主张明显更符合本案证据的指向,故其主张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综合以上情形,一审法院推定董男在与前妻张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无不当。

董男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亦侵犯了前妻张女的配偶权,其行为无疑对作为配偶的前妻张女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从这一角度,符合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情形,前妻张女有权要求董男赔偿其精神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一审法院酌定数额存在过高情形,本院对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予以确认。董男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男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再审认为:

前妻张女主张董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对此董男虽予以否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前妻张女的主张,且结合本案证据及相关事实,从常理进行分析判断,前妻张女的主张较之董男的主张明显更符合本案证据的指向,因此前妻张女主张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据此,两审法院推定董男在与前妻张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无不妥。董男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其行为无疑对作为配偶的前妻张女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两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适当,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董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

高院裁定:驳回董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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