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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民法典施行后,保证期间是六个月还是二年?

更新时间:2021-10-14 | 阅读次数:[1638]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按语】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提供保证,而保证的期间长短直接关系到保证责任的承担,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债权人无权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请求。民法典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约定不明情况下的法定保证期间从二年修改成六个月。民法典施行后,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是否当然的变成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3日,郑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郭某借款10万元,郭某将10万元支付给郑某后,郑某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郭某1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为6个月及利息的计算方法,韩某作为连带担保人愿意担保债务至本息还清为止。郑某及韩某分别在借条借款人、担保人落款处签名。借款到期后,郭某多次向郑某催收还款,郑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借款逾期后,郭某委托其朋友周某代其向担保人韩某催收借款,韩某未偿还。郭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韩某向其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韩某认为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关于被告韩某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借条上载明“担保至本息还清为止”,应视为对担保期间约定不明,借款的还款期限至2020年4月23日届满,担保期间应为自2020年4月23日起二年,即保证期间至2022年4月23日届满,原告郭某在2021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未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间,因此不能免除被告韩某的担保责任。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施行后,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时,

保证期间是否就当然的变成六个月?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民法典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二年修改为六个月。


什么情况属于“视为约定不明”呢?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负有“持续不断地”“连续地”“永久性”“永远地”“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应视为约定不明。

其次,本案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起诉的,为什么保证期间适用旧的法律规定的二年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六个月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2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的,应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6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主债务到期日在2020年6月30日后及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债权人要注意法定保证期间的变化,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的约定,并在债务到期后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利于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

可以用何种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法律对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则产生主张保证权利的法律效力。

在此提醒大家,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防止约定不明和举证困难带来的风险。同时,债权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保证责任主张权,让债务人和保证人如约履行承诺,有效发挥保证责任的担保作用,维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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