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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章程 | 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章程有哪些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更新时间:2020-10-08 | 阅读次数:[2387]

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同样也是公司运作的准则,同样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那么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章程有哪些必要记载的事项?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有三个特征:

1、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及公司成立以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而订立的一个合同。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额义务应该向其他股东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章程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应该在公司成立后发生。但是,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订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方能生效。

因此,公司成立也就成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司章程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要求股东起草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相应内容。从这条看,公司章程内容似乎是法律的强行规定,股东没有自由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章程有哪些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流程是什么?

(一)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小股东而言,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求,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的发言权。如果公司章程中将重大事项均列入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范围,则小股东将在公司运营中占有优势地位,这比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关于董事的产生,是根据股权比例由股东委派还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区别就在于股东们是更愿意由内部人员来管理公司还是引入外部人员来管理公司。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关注利益或事项的区别等等,而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则直接影响到章程今后的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将大部分公司职权设置为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而在一个只有两三名股东、股权比例又相差悬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约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要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则该公司今后极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运行机制来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纠纷不断。

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在一个充满冒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公司经理等经营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地集中于股东会。公司在运行中主要是依赖于人力资源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应当与出资比例相区别,以体现人的作用;而当公司在运行中更多的是依据资金、设备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则应当与其出资比例相一致,以体现资本的作用。凡此种种,均需要投资者事先做出考虑与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也就相关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投资者往往认为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实际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另外,规定违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也很重要。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如果股东参加会议却拒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那么意味着什么?是认定该股东弃权、反对还是同意?同样的这些问题,也适用于董事会会议的程序等等。

三、尽可能地将股东关注的内容与约定写入章程

无论是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在公司运行中,股东就公司管理、权利制约、利益分配等达成的一致,都可以也应该是公司章程的内容。同时,尽可能地预测纠纷产生的可能并建立解决机制,将是章程在公司运行中发挥作用的重点。股东只有将这些内容都规范地写入章程,成为公司运行的规则,才能使得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纳入到法律的体系中,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章程有哪些必要记载的事项?

(一)新《公司法》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新《公司法》8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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