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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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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

更新时间:2020-10-07 | 阅读次数:[245]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案件越来越多,许多公民都已经懂的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近年来行政不作为案件也逐渐增多,现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种情况谈几点个人看法。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指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 关对保护申请拒绝履行职责,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失职行为,但是并不是对所有的不作为行政行为都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才是可诉性行政行为,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及不能作为等几种情况。

    一、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行政行为,并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是构成行政不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首先,没有相对人的申请就无所谓可诉性行政不作为,但相对人的申请也必须符合客观条件且这种申请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行政主体相应职责的履行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能否得到实现和保护。例如陈某诉土地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件,陈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和他人发生争议,要求有管辖权的土地局履行其职责作出决定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审查立案后查明土地局的职责就是解决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而在接到陈某的申请书后近一年时间内,土地局既未对相对人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也没有其他说法,法院因此判决该土地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此案件中,相对人陈某的申请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无论如何处理,应该对相对人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行政主体应依法履行职责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法定条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作为行政行为的义务,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例如原告韩某诉某卫生局行政别作为案,韩某12岁的儿子因被村医用药不当而死,要求卫生局鉴定委员会鉴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该卫生局却以种种理由推拖不管。经本院审查立案后认为卫生局所成立的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医疗事故做出鉴定结论,而原告的请求又在法定期限内,卫生局应对韩某儿子的用药情况做出鉴定,而该卫生局以种种理由推拖是一种明显的拖延履行而又不履行的行为,后经法院调解,该卫生局很快队此事妥善处理,原告申请撤诉,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三、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而且以土地案件比较普遍,主要是因为土地权属纠纷涉及人多、时间长不易取证等情况,土地部门立案后很长时间处理不了,最终形成诉讼的比较多,这种情况不能构成行政不能作为。行政不能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已经作为,但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出结果的行为。例如原告姚某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原告姚某与第三人刘某因纠纷发生斗殴,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案后随出警到现场控制事态,但是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一时无法查清,无法对此案做出裁决,公安局已经通知姚某此案正在调查中,而姚某却总认为公安局在推拖此事,因而形成诉讼。这种情况属于一种不能作为的情况,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已经立案受理,并迅速出警控制了事态发展,已经履行立应尽职责,由于事实不清,无法裁决,构不成行政不作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人民法院应该认真积极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要大胆立案,改变过去行政不作为案件受理少的情况,审理中积极审查行政主体不作为是不履行、拖延履行还是不能履行,区分不同情况,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同时努力提高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水平,以促使行政审判的整体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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