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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9年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情况
更新时间:2020-10-07 | 阅读次数:[3501]
买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依法妥善审理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促进交易流转,维护交易秩序,推动财富创造,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近五年,江苏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买卖合同商事纠纷,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五年来全省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及相关风险通报提示如下:
一、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近五年,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收案结案、级别管辖、地域分布、审判质效情况如下:
(一)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收案结案情况。2015年至2019年(本通报数据统计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江苏法院共计受理各类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210345件(其中新收案件数量为180555件,旧存案件数量为29790件),占同期各类商事案件总量的31.24%,标的总额1326.42亿元。趋势方面,近五年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新收案件数量分别为31351件、35094件、37604件、40265件、36241件(见图表一),总体呈上升态势。结案方面,近五年全省法院审结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197385件,结案率达93.83%,高于同期商事案件平均结案率。
图表一 近五年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收案情况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呈稳定增长态势,分析成因,一方面系因国际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企业履约能力下降,另一方面是国内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的阵痛反映。江苏作为经济强省,经济体量大、民营企业多、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对市场环境变化更加敏感,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数量上也有所体现。
(二)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情况。按法院层级划分,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审判任务主要由基层法院承担。2015年5月起,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提高,一审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下沉到基层法院。近五年,全省基层法院新收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133399件,占比89.40%。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类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15815件,占比10.60%(见图表二)。
图表二 近五年江苏三级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收案情况
(三)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地域分布情况。各地新收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差异较大。整体来看,苏南地区在新收案件数量上排名整体靠前。其中,收案数量前三位的地区分别是苏州、南京和无锡,收案数量较少的地区是淮安、镇江和宿迁(见图表三)。
图表三 近五年江苏各地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收案情况
(四)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质效指标情况。近五年,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总体良好。其中,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91.44%,大部分纠纷得以在基层化解。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二审案件发回、改判率12.66%,审判质量总体较好。但由于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基数大,发改案件绝对数量仍居于各类商事纠纷案件首位。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一审案件审理周期为89.60天,短于商事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趋于稳定,近五年分别是30.02%、32.13%、29.05%、30.05%、32.24%。
二、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特点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作为最为常见的商事纠纷案件类型,主要特点是:
(一)买卖标的种类繁多。江苏加工制造业发达,涉及机械装备、五金机电、石油化工、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新兴行业发展迅速,涉及智能机器人、风电光伏产品、环保装备等行业的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也逐渐增多。随着个性化定制等商事需求日益旺盛,为特定买方专门定制产品引发的商事纠纷也较为常见。
(二)争议焦点相对集中。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绝大多数由卖方提起,诉讼请求集中为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或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究其原因,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赊购现象普遍,导致欠付货款纠纷成为主流。买方抗辩主要集中在行为人无权代理、未收到货物、货款已付、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标的物质量及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超过诉讼时效等方面。总体来看,此类纠纷的高频争点主要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认定、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损失、违约金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
(三)事实查明难度较大。买方提出质量抗辩的情形较为普遍,而质量问题属于专业技术类问题,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启动鉴定程序。有些案件中,买方主张存在质量问题,但因标的物已使用,质量问题究竟系标的物自身原因还是使用原因造成,即便通过鉴定程序,也无法得出准确结论。有些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企业管理相对混乱,交易凭证保管不当,诉讼中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有些案件交易往来时间跨度长,涉事人员变动大,加之买卖双方的相关陈述模糊不清,导致难以准确查明买卖活动的连续性、真实性。
(四)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主要争议在于货款支付以及标的物质量,不存在类似担保纠纷、借款纠纷、执行异议之诉“非黑即白”式的强烈冲突,在货款、利息、违约金等事项上均有协商余地,不少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具有一定信任基础,且商主体及时止损和向前看的意识较强,为矛盾化解提供了较大空间,更加易于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自动撤诉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五)新类型案件时有出现。买卖合同虽然是最传统的合同类型,但在网络时代,以B2B网络交易为代表的新类型买卖合同商事纠纷逐步增多,尽管此类纠纷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与传统买卖合同无异,但在合同主体认定、合同效力认定、电子证据认证等方面仍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少挑战。例如,网络交易中“刷单”“薅羊毛”等不规范问题已经以诉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对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存在争议。交易往来中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的真实性认证问题也时常困扰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主要做法
江苏法院持续加大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投入,努力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引导诚信交易,主要做法有:
(一)树立正确裁判理念。一是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与消费者不同的是,商主体的认知能力更高,缔约能力更强,即使是商个人,通常也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因此,在审判中特别强调尊重商事交易规则,依法适用商事法律规则,平等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意思自治和利益平衡保护。坚持鼓励交易原则,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无效,在尊重商业判断和选择的基础上,兼顾合同当事人利益,合理认定违约损失,依法调整过高违约金。三是坚持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强化守约者诚信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杜绝不诚信者因裁判而获益的情况发生,促进构建诚信市场。
(二)提高司法裁判能力。一是提高证据认证能力。依法适用举证规则,细致审查有关证据,尤其在交易凭证数量多且不规范时,力争做到款货对应,还原真实交易情形。依法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加大对新类型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二是提高合同解释能力。严格按照合同解释规则,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提高业外知识水平。加强有关财务会计、税收制度等业外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法官裁判能力和专业性。
(三)降低诉讼经济成本。一是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中,企图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拖延诉讼、拖延付款目的的不在少数。通过对滥用管辖权异议一方予以相应处罚措施,打击违法失信行为,维护诉讼诚信。二是强化审限管理。依法严格管理审限,压缩审理周期。严格审查鉴定程序启动条件,鉴定成本明显过高的以酌定方式代替鉴定。三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实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四是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对于存在调解空间的,善于运用商事思维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
(四)统一纠纷裁判尺度。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努力打造高质量司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密切关注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类案异判问题,以发改报告、态势分析、疑难解答、审判资讯等多种方式明确裁判尺度。二是加强案例指导。近五年,省法院公报刊发4篇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例,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案例指引。三是及时开展专题培训。省法院定期举行商事审判条线法官培训,邀请知名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努力提升法官审判业务水平。
(五)借助外力化解纠纷。推动多部门协调联动,共同促进纠纷的高效化解。与省工商联联合制定《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办法》,推动民营经济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通过商会、行业协会调解方式解决。与省工商联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商事审判专业人员咨询库的意见》,聘请24名专业人员为咨询库成员,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发现行业规则、辅助认定事实、高效化解纠纷的优势,推动商事裁判更加符合商事主体期待,提升商事审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重视司法建议工作。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部分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就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维护保障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等提出建议,得到相关单位采纳和反馈;向部分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就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秩序混乱、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升等进行提示,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帮助企业提升法律意识,防范经营风险。
四、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成因分析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成因多样,既有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也有诚信意识、法律意识缺乏等主观原因。现就法律意识不强、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分析如下:
(一)有关合同当事人。一方面,有的企业对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选任不当、内控不力,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导致内部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引发纠纷,不少案件合同责任最终由公司承担。还有些企业利用一些不具备实力甚至负债累累的关联企业、空壳企业与他人签订合同,相对方在缔约时未就企业资信进行审查,引发纠纷。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审查不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引发纠纷。例如,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项目部或者分公司、公司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以建筑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但加盖的却是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相对方显然对合同主体是否为建筑公司有进一步审查的义务,必要时应当向建筑公司进行核实,但不少相对人却对此予以放任,引发纠纷。
(二)有关合同条款。相当数量的当事人欠缺合同意识,对合同重要性认识不足,引发大量纠纷。一是不少案件中,当事人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或者就重要内容未作约定,发生纠纷后,缺乏裁判依据。二是有些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条款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例如,合同约定“供货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是指供货方负责安装调试还是指导安装调试产生分歧。又如,合同约定采用“先票后款”的付款方式,一方主张该约定系付款条件,而另一方主张开具发票仅系合同从属义务。三是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内容相互冲突,就应当履行哪一份合同产生争议。四是有的当事人粗心大意出现笔误,因标的物数量、价格书写错误引发纠纷。
(三)有关证据收集。有的当事人虽然在质量检验期间内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未留存相应证据,导致丧失求偿权利。有的当事人对出库单、送货单保管不当,对签收人身份核实不到位,导致法院难以认定货物已实际交付。有的当事人仅依据其单方制作的对账单等证据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买方并不认可此类证据,导致已付货款金额无法查明。有的当事人对买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定卖方已经履行交货义务或者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发生争议,引发诉讼。有的当事人对微信、邮件等电子证据保存不当,无法提交原始记录,以致相关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给市场主体的建议
针对前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履行买卖合同要诚信。“一分信誉十分财,十分信誉黄金来”,买卖双方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坚持合同严守原则。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保证所售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并依法、依约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如交付相关凭证、说明书,完成安装义务,履行质保承诺等。买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主动告知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书面变更合同。履行不能时,也应当及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其他义务。
(二)审查合同主体要谨慎。交易相对方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是保障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签订前,建议通过企业信用查询网站、手机APP软件等渠道,调查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经营状况,如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及注册资本、股东信息、企业年报、财产担保等相关信息;公司涉诉情况,如有无未结诉讼案件、执行案件,有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其他风险信息,如是否存在欠税、经营异常、行政处罚及其他关联风险、舆情风险等。合同签订时,应当确认签约主体与交易主体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审查区分总公司与分公司,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买受人与居间人,有关关联企业等,避免主体识别不清发生纠纷。签约主体为个人的,应当要求个人签名捺印;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审查行为人有无代理权以及是否超越权限范围,并注意保存授权文件,尤其是在对方使用“工程项目章”等印章或者系单位部门、项目经理等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公司确认或者明确授权,并要求加盖公司有效印章。
(三)订立买卖合同要规范。关于合同形式,要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切忌在合同上随意涂改,确需涂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要注意审查首部与尾部记载的签约主体是否存在遗漏或者不一致等情形。关于合同内容,要合法、完整、明确,通常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鼓励参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条款切忌语焉不详,尤其是对质量要求、标的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应当约定明确。制定合同条款时要反复斟酌,对可能存在不同理解的条款及时修改。合同签订时要再三核对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格等核心条款,避免出现笔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注意填写签约日期,并特别注明与原协议条款存在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四)经营管理企业要科学。一是加强制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法务、财务、风控、业务部门的配合衔接,规模较小的企业也要做好日常账目管理、提高合同意识;做好授权文件管理,做到授权明确,尽量减少使用空白授权文件;加强公章管理,避免出现乱盖章的情况。二是做好人员管理。定期对员工开展业务培训,促进员工行为规范;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分公司、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三是提高证据意识。卖方而言,应当注意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如电子邮件、送货单、对账单以及相关微信记录等,如果买方仅出具欠条、收货凭证的,应当注明对应的货物批次、数量及价格等信息,并要求买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买方而言,需要保存好付款凭证,尤其要注意凭证与相关货物的对应关系。长期合作的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对账制度,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账目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