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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0-10-07 | 阅读次数:[6788]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及时有效化解金融纠纷,保障和促进江苏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就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公正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2.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倡导网上解纷平台等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尽可能方便金融消费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协调共治原则。要加强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及调解组织信息共享,注重发挥合力,促进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的发挥。

三、适用范围

4.本意见适用的案件范围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等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而产生的合同和侵权民事纠纷。

四、工作职责和分工

5.省法院负责指导、督促辖区法院落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推动辖区法院在金融案件中积极采取委派和委托调解等多种解纷方式,推动辖区法院全面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引导金融案件当事人选择金融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部署推进。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6.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推动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指导并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引导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提高调解质量、效率和效果。

五、调解组织建设

7.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积极推动设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在依托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金融纠纷化解工作同时,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建立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分领域的调解员专家库。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健全规章制度,提供规范、专业、高效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人员支持,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支持和指导。加强金融纠纷解纷平台建设,推动相关解纷平台与江苏法院微解纷平台对接,促进形成便捷统一高效的解纷平台。

8.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公正、规范、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注重选任具有金融、法律专业知识并有一定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高素质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员政治理论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金融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于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向第三人透露。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调解员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效果获得相应报酬,因承担调解工作产生的费用支出得到相应补贴。

9.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于争议纠纷标的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业务相对人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业务相对人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

六、工作流程

10.落实委派、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应当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函,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或者送交人民法院非诉讼服务分中心。

11.组织调解。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查无法律规定无效情形,也不属于相关监管规定禁止行为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加盖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公章。

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结束后,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反馈函,向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报送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12.调解时限。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时限为30日,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前述期限限制。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送材料次日起计算。

13.申请司法确认。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工作要求

14.建立工作小组。省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遇有工作需要也可基于一方或多方提议适时召开临时会议。

15.明确联络机构。省法院民五庭、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江苏银保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为日常联络机构,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具体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情况成立相应的联络机构。

 

16.加强宣传引导。全省各级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积极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17.强化金融机构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可度。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选择非诉讼多元解纷机制化解金融纠纷,在授权范围内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金融机构会计核销的依据之一。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8.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通过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强化依法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在营业场所张贴和放置材料、官方网站刊载等方式提供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名录和联系方式。

19.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省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根据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和分工,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辖区分支机构、各银保监分局要对工作情况和遇到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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