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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江苏法院集中宣判104件毒品犯罪案件22人获重刑

更新时间:2020-10-07 | 阅读次数:[3434]

发布日期:2020-06-24
今天上午九点,苏州中院进行了一场贩毒案件的远程宣判。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刘某某、曾某某多次从外地贩卖毒品回苏州贩卖。分别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120.55克,2126.69克,2124.45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述三人分别被处以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记者了解到,近期全省法院对104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177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22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贾赟表示“对于毒品犯罪是持续的保持高压态势,重刑率也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的4.5倍。那么其中对于大宗毒品的贩卖、职业毒贩、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该判重刑的坚决予以重判”。

江苏省高院今天发布的通报显示,当前,我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态势:

一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仍然保持高位。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823件,审结3525件,同比分别下降18.87%和36.91%,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其中一审受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和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分别下降48.35%和69.95%。这一数据表明,经过近年来持续有力的打击整治,容留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活动呈现一定萎缩态势,禁毒工作的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但需要注意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一主要毒品犯罪案件共受理2367件,审结2128件,数量虽有微降,但仍然保持高位,尤其是大宗毒品案件仍然较多,禁毒斗争不能有丝毫放松。

二是“互联网+快递物流+电子支付”已成为贩毒活动主要方式。毒品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犯罪手法,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支付技术便捷、高效、经济、隐秘、应用广泛等优势寻找毒品买家并实现人货分离、人赃分离,减小持毒持币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大大增加了查禁难度。“互联网+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的交易方式,一方面,使得毒品犯罪不再囿于相对固定区域,毒品来源地范围更广;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上下线层层传递毒品的传统链条关系,实现毒品卖家向零包吸食买家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精准快速投放”。

三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明显攀升。2018年、2019年和今年1至6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收案分别占毒品犯罪案件比例的4.1%、7.0%和15.3%,在个别地市,这一比例甚至超过50%。此类犯罪多发生在农村地区,种植人员多具有年龄大、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种植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自己吸食或制造毒品,而是有专人收购用于制毒。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禁毒法治宣传,另一方面要对收购人员依法严惩,从源头上斩断此类犯罪的不法利益链。

四是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现象值得高度关注。目前,我省涉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案件数量占比超90%,已远超海洛因、鸦片等传统毒品,同时“摇头丸”、“神仙水”、“咳嗽水”、氯胺酮、甲卡西酮、“邮票”、“小树枝”、5F-AMB等混合毒品、新型毒品也不断涌现。新型毒品生产工艺简单,形态各异,善于变化伪装,迷惑性强,以电子烟烟油,糖果、爆米花食物、奶茶饮料等形态出现,对青少年极具诱惑性,加上青少年好奇心强、“追求时尚”、存在逆反心理等因素,面对“无害”“不成瘾”等虚假宣传极易放松警惕,有些新型毒品的研发甚至以青少年群体为主要消费对象,成瘾性高、致幻性强,社会危害不容忽视,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例如我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被告人朱某军贩卖毒品案,即是一起贩卖新型毒品“小树枝”的案件,“小树枝”的主要成分为“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致幻性、成瘾性远远大于传统毒品海洛因。

五是境外毒品流入我省态势加剧应引起警惕。随着国际毒潮持续泛滥,一些地区特别是“金三角”“金新月”等地区毒情形势恶化,导致毒品从境外流入国内。此外,由于大麻等毒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未列入管制范围,国内吸毒人员走私该类毒品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苏州中院陆续审结了一批走私毒品案,系被告人以吸食为目的,通过微信从国外卖家购买毒品大麻油、大麻叶的毒品犯罪案件。再如,扬州中院审结的被告人黄某辉等五人走私、贩卖毒品案,系被告人向印度卖家购买“聪明药”阿莫达非尼,由对方通过快递邮寄至国内,再通过淘宝、知乎、微信、百度贴吧等途径向国内买家兜售。

省高院表示,全省法院一贯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既重视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人、毒枭、职业毒犯等,也注重切断毒品蔓延脉络,依法惩处零包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坚持用好用足刑罚武器,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同时,通过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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