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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男童车内窒息身亡,车主未锁车门是否构成“过失”?

更新时间:2020-10-07 | 阅读次数:[2109]

作者单位:盱眙县人民法院


(中国新闻网)报道“痛心!广州男子报警称:2名男童在其停在院中的车内死亡,警方通报”2020年6月20日,花都区2名男童自行进入市民陈某停放在院中的车内活动(车门未锁)时,触碰车辆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初步排除他杀嫌疑。目前,该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

该事件的争议点在于车主未锁车门,是否构成“过失”?

本文作者认为,无论刑事方面亦或民事方面,车主不构成过失,不需要承担责任,两名男童意外死亡,属意外事件,责任在于监护人。

刑事责任认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形式:(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车主陈某将车停放在自家的院中,是正常的对自有车辆的管理行为,不管是车锁坏了没有锁门或者是车锁没坏没有锁门,都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存在故意或者疏忽大意。作为常人也不会想象到停在自己院子里的车辆,会有外人钻入车内,不属于应当预见的情况。车主停车后根据一般人的常理认知推断,不会预料到会有人在车内闷死事故的发生,车主锁车是为了防盗窃,现该案车主在没有确定车门是否处于锁上的状态就自行离开,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处置,法律没有要求车主离开必须上锁,而且车辆处于一个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虽然在客观上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车主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法律要体现公平正义。反观“儿童好动,去车子上玩耍也属正常,但毕竟年龄太小,不懂事,需要监护人谨慎监护,因此,监护人是严重失职的,实则监护人才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责任)。从刑法上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从人情上来说他们也是被害人,之前有不少类似的案例,都没被立案追究。”

民事责任认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造成损害结果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也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本案中,车主陈某在车辆使用完毕后,停放于自家的院内,尽到了妥善合情合理管理自己车辆的义务,至于车辆没有落锁,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说,属于对自己财物行使处分权,车主陈某主观上没有故意追求、放任车辆闷死人的可能发生,也不会预见到这种情况,不属于疏忽大意或者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和过失行为。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上述案件中,虽然造成了两个小孩死亡的悲惨后果,但是车主陈某在主观思想上和客观行为上都没有过错、过失。因此,本着公平原则,车主陈某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于刑事责任,上文已有论述,不再赘述。综述,笔者认为车主陈某不构成过失,在刑事和民事方面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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