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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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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告政府要求信息公开被驳回

更新时间:2020-10-07 | 阅读次数:[3901]

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市民向司法局申请公开司法建议书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司法建议书属于工作监督信息,不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影响,不属于“政府信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2018年1月,市民杨某向苏州市司法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前,我在法院代理过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了解到就这起案件,法院曾向司法局送达司法建议书。”杨某表示,为了便于自己更好地了解案情,所以向司法局申请信息公开。

几天后,杨某收到了司法局“不予公开”的书面答复。2018年4月,他向江苏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苏州市司法局上述答复。经行政复议审查,江苏省司法厅于2018年6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苏州市司法局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杨某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随后,原告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法律规定的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司法建议书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苏州市司法局是否应予以公开。”承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首先,司法建议书属于工作监督信息。法院就审判执行中发现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隐患风险等问题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法院就杨某所述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主管部门苏州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系工作监督及提出工作改进完善的建议,苏州市司法局仅为该司法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其依法应当接收并对司法建议予以反馈。”承办人表示,该司法建议书属于工作监督信息,并非苏州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

其次,司法建议书属于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司法建议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也就是说,原告杨某要求公开的司法建议书,属于司法文书,并不因苏州市司法局的接收而转化为政府信息,虽然法院依法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但是苏州市司法局作为被建议单位并无职权职责公开其接收到的司法文书。

再次,司法建议书不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影响。“上述意见明确,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承办人解释称,司法建议书仅提出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具体建议,但司法建议书并不具备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强制效力,也并不径直转化为被建议单位依法行使职权职责的依据或证据。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

【法官连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司法建议书属于工作监督信息,属于司法文书,不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影响,故不属于“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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