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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真题测试卷
更新时间:2020-10-07 | 阅读次数:[3207]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真题测试卷(单选题)
1.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以被执行人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申请追加胡某的妻子蒋某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A. 法院会支持
B. 法院不会支持
答案:B
答案解析: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王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胡某之妻蒋某某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蒋某某为被执行人。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对此不予裁定追加。王某如坚持认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申请将被执行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 在申请执行人宁某和被执行人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第三人李某某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时,自愿接受法院对保证人名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此对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以下申请执行人宁某哪种做法更为恰当?
A. 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B.向执行实施部门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或担保财产
答案:B
答案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但执行的财产价值范围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为限。对于执行担保人,无需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追加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实施部门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这样既提高了的执行效率,同时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3. 执行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某认为应汇入公司账户的拆迁补偿款汇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个人账户上,因此,王某以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与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个人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胡某某为被执行人。该项请求是否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A.不符合
B. 符合
答案:A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公司法人,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独立于公司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仅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法定条件满足时,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4. 在执行张某某与岳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以岳某在诉讼过程中向儿子吴某恶意转移巨额财产、隐匿财产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吴某为被执行人。该项追加事由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追加事由?
A. 是
B. 否
答案:B
答案解析: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要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申请追加吴某为被执行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如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真题测试卷(多选题)
1.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注意的事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B. 切勿盲目追加被执行人,找准法定事由
C. 以《公司法》等实体法为由请求股东承担责任
D. 提供充分的证据
答案:A、B、D
答案解析:启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应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所谓法定事由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
2. 执行案件未能执结到位,债权未能及时实现,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心理压力,申请执行人的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 向执行法官发泄怒气
B. 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C. 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D. 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
答案:B、C、D
答案解析: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属于执行不能。应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执行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步,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为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要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及时在诉前、诉中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积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