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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10-06 | 阅读次数:[563]
辽高法〔2015〕53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全省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申请法院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案件也呈增长态势。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担保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就保全担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保全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有关事项的操作规程》规定执行,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形式或设置额外条件影响当事人行使保全权利。
二、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的担保等。以上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三、申请人以现金担保的,可以选择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保管款账户,也可以存入申请人账户由法院冻结。以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解除的保全担保,应当及时解除。需要退还担保财产的应及时退还。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保全担保工作,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