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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兰国际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6-08-12 | 阅读次数:[43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商外仲审字第4号


申请人:翱兰国际有限公司(Olam lntemational Limite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9 Temasek Boulevard #11-02, Suntec Tower Two 038989。

法定代表人:AshokHegde,该公司常务董事兼全球总监。


被申请人: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梅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民。


申请人翱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兰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进行听证,翱兰公司委托代理人罗贇、夏炎到庭参加听证,天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翱兰公司称:案外人QC (US) Marketing, Inc (以下简称QC公司)与天然公司于 2010年12月9日、12月17日签订了三份棉花销售合同(编号:QC/S/ 01088、QC /S/ 01089、QC/S01110)。经三方同意,翱兰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替代QC公司成为上述合同的卖方,合同编号更新为11/S/11184、11/S/11194、11/S/10982。此后,翱兰公司与天然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2日、7月26日、8月10日、10月22日对上述合同进行了修订。根据合同约定,翱兰公司分别向天然公司出售700 公吨、300公吨、400公吨的美国原棉,天然公司分别在装运月15天前开立以翱兰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合同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至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棉花协会)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虽经翱兰公司催促,天然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开具信用证,对翱兰公司履约要求不予理睬。 2013年6月3日,翱兰公司向国际棉花协会提出仲裁申请,天然公司全程参与了仲裁程序,国际棉花协会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了仲裁裁决书,双方均未在申诉期内提交申诉,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在英国作出,中英两国均属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据此请求:1、承认国际棉花协会于2014年4 月17日就翱兰公司和天然公司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中第7点第1—13项裁决和第 8点裁决,天然公司根据上述裁决应向翱兰公司支付三份棉花销售合同结价时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价差、持有费、利息及仲裁裁决书的费用;2、依法强制天然公司履行仲裁裁决中的付款义务,向翱兰公司支付2173948.82美元和8992.50英镑,折合人民币 13971555.61元;3、依法强制天然公司履行仲裁裁决中的付款义务,向翱兰公司支付 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 273102.32美元,折合人民币1744222.59元;4、天然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执 行费用。

天然公司就翱兰公司的上述主张未提出不予承认及执行的相关意见。


天然公司就翱兰公司的上述主张未提出不予承认及执行的相关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往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涉案仲裁裁决系国际棉花协会在英国作出,为外国仲裁裁决,中国与英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故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应当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翱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棉花销售合同、合同修订通知、合同修订协议以及相应的翻译件。棉花销售合同、合同修订确认函、合同修订协议内容显示,QC公司与天然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12月17日签订了三份棉花销售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任何涉及合同的争议应依据国际棉花协会的规定与章程提交仲裁并进行终局性裁决。此后,翱兰公司作为QC公司的控股公司,取代QC公司以卖方的身份向天然公司发出了合同修订通知及修订合同。虽然天然公司未在上述合同修订通知及修订合同上签字,但此后天然公司与翱兰公司对上述部分合同项下的内容进行了变更。翱兰公司、QC公司与天然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还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一份合同修订协议,各方确认上述合同的缔结及当时的履行状况,对信用证、装运期、价格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约定如天然公司未履行该协议,翱兰公司有权提交国际棉花协会仲裁。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涉案合同争议应由国际棉花协会根据其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三、翱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国际棉花协会向天然公司送达的各项通知及文件、仲裁裁决书及相应的翻译件。上述文件内容显示,国际棉花协会将仲裁程序中的各项通知,包括仲裁程序启动通知、仲裁员指定通知、仲裁裁决、申诉通知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了天然公司,天然公司亦向国际棉花协会陈述了相关意见。据此,可以认定国际棉花协会在仲裁过程中给予了天然公司在指定仲裁员及进行仲裁程序方面的适当通知,以及天然公司未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起申诉,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综上所述,天然公司未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提出不予承认及执行意见,翱兰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当事人订立有效的仲裁条款等事实,本案不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所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故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可予以承认与执行。据此,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就翱兰国际有限公司和无锡市 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棉花销售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A01 /2013 /47)第7点1—13项裁决和第8点裁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苏  强

代理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婉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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