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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法院报送《关于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更新时间:2020-10-06 | 阅读次数:[1357]

——2019年5月28日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夏道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工作大局,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妥善化解各类商事纠纷,推动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6年至2019年4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948496件,占受理案件总量的27.75%,标的总金额7748.30亿元,审结867884件。 

一、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更高站位提升商事审判服务中心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离不开坚强的法治保障。全省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做到高质量发展推进到哪里、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跟进到哪里。  

——紧扣高质量发展更新司法理念。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尊重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尊重市场主体的交易习惯和商业判断,以市场自治为原则,以司法适度介入为手段,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牢固树立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的理念,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维护各类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牢固树立规则治理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和保障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商事主体强化规则意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诚信。准确把握商事审判“调”“判”关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以判示调,以判决形式确立规则、规范行为,以调解的独特优势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紧扣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司法政策。制定服务和保障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强破产审判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确保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全省法院落地见效。各地法院也制定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促进金融秩序稳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宿迁中院院长根据市委安排在全市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专题解读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12条司法保障措施。今年3月,省法院党组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以“打造高质量司法”为主题的专题调研,努力提高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前瞻性针对性,不断增强司法贡献度。 

——紧扣商事主体需求优化司法服务。针对诉讼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合法经营。省法院反映南京多家知名企业因资金链风险引发多起诉讼的情况报告,受到省委娄勤俭书记重视并作出批示。完善网上跨域立案登记系统,畅通商事案件的立案通道,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按照商事审判案由分类,定期发布全省法院公司、金融、破产、保险、知识产权等审判白皮书以及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与规则指引。加强与工商联、商会、企业的沟通联系,无锡中院开展“连心富民、联企强市”、连云港中院开展“法进千企”、淮安中院开展“法润民企”等活动,通过法律培训、提供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更实举措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商事案件,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推动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找准商事审判保护企业产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执行涉民营企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尽最大可能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审理力度,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对存在资金链风险的涉诉民营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司法保护措施,做好集中管辖等工作,推动化解金融债务风险。共审结涉企合同类纠纷473695件,涉及标的金额6361.17亿元。 

——依法审理涉公司纠纷案件,推动营造规范有序的经营环境。依法全面保护股东知情权、公司利润分配权、股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东权利,加大中小股东保护力度。审结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依法支持股东诉讼请求,判决解散公司,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成为裁判同类案件的全国性示范。审结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5909件,有力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垄断纠纷案件782件,保障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审理涉企环境资源案件,支持检察机关、社会公益团体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破坏市场良性运转的不良现象。省法院二审审结的省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企业分期赔偿环境修复费用5400余万元,既惩罚了企业违法行为,又维护了正常运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2018年度十大推进法治进程案件和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80252件,依法合理平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解决用工难题。 

——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推动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牢固树立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9426件,审结44272件,受理和审结数长期位居全国前列。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审结涉巴洛克地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1000万元赔偿,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依法适用诉讼禁令及强制措施,对深圳新平衡公司拒不履行知识产权诉中禁令行为,按法定最高限额处以100万元罚款,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涉“樱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判令侵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实施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茅盾手稿案”等近40件案件先后入选全国法院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数量位居全国法院前列。南京中院出台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26项措施,着力打造值得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推动营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严格贯彻境内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服务保障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3702件。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省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连云港中院牵头全国21家沿线法院建立司法协作机制,在中哈物流合作基地成立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巡回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护航。在全国首次基于互惠原则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决,有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在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加强国际、区际司法协助,严格依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事项,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办理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2147件。我省法院判决被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取得新进展,以色列最高法院、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分别承认和执行南通中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司法裁判国际公信力持续提升。 

——依法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推动营造安全稳定的融资环境。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金融稳定健康发展,共审结金融借款案件159630件,标的金额3187.47亿元。严格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限额规定,规制小贷公司等高息借贷行为,依法遏制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妥善审理股权融资、保理合同、让与担保等新类型纠纷案件,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等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刑事案件3716件。组织开展民间借贷涉“套路贷”专项整治活动,发现案件可能涉嫌“套路贷”、非法放贷等情形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套路贷”案件1554件。省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推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维护金融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规制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有效维护融资市场秩序。 

——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依法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推动动能转换,促进产业升级,共受理各类企业破产案件5974件,审结4396件,化解破产债权2078.91亿元,妥善安置和分流职工40.68万人,清偿职工债权89.85亿元,盘活土地和房产4400.11万平方米。积极运用重整、和解等程序帮助123家陷入困境的企业涅槃重生,长航油运、无锡尚德、霞客环保、舜天船舶、扬州大洋等一批大中型知名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创造多个全国首例。长航油运重整案系全国首例退市央企破产重整案,重整让长航油运115.46亿元债权得到全额保护,3064名职工以及12.1万户中小股东权益得到维护,重整后的长航油运连续三年实现盈利,2019年成为A股首家退市后重新上市的企业。扬州大洋船厂重整案引入租赁经营方式恢复生产,实现破产不停产,近万名职工工作岗位得到保留,经营能力得以持续。探索重整式清算,按照“营业跟着资产走,人员跟着营业走”原则,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南通明德重工破产清算案参照重整程序招募投资人,投资人购得企业全部财产,并获得企业船舶订单、人力资源以及销售渠道,清算功能与重整目标得以统一,实现“腾笼换凤”。省法院向省委报送《关于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推动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报告》,在省政府主要领导推动下,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文件,在省级层面率先推动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创造“移得了、破得掉”的执转破“吴江经验”,加速僵尸企业出清,加快要素释放,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并入选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案例。2018年,“企业破产办理”指标被首次列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依法审理涉企行政案件,推动营造亲清新型的政商环境。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审结各类涉企行政案件9904件。严格涉企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司法审查标准,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在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中,纠正丹阳市政府违反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的“红头文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依法审理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件,省法院审结的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依法纠正县政府随意解释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不当行为,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依法制裁企业失信行为,推动营造守信践诺的诚信环境。强化对守法守信行为的保护,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制裁,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昆山广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昆山法院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经法官普法教育,当事人主动认错、缴纳罚款。发布打击 “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敦促被执行企业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击力度,防范和制裁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损害企业信誉行为。徐州中院推动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诉讼失信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宿迁中院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依法对两公司隐瞒事实、串通作证的行为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深化商事审判综合配套改革,以更大力度提升司法质效水平 

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深入推进商事审判领域各项重点改革,不断提升商事审判工作水平。 

——推进商事审判组织体系改革。今年1月,省法院对民商事审判内设机构职能进行优化调整,按照案件类别形成民一庭至民六庭的审判格局,提升民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各中级、基层法院积极探索设立金融、破产、劳动争议、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庭,逐步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高效的商事审判组织体系。在南京、苏州设立跨区划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发挥集中管辖优势,提升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理水平。筹备设立南京海事法院,建立健全海事海商审判体系,服务保障我省海洋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设立全国首家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管辖全省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九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全省全部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构建起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推进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注重发挥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完善审判委员会、商事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错案发生。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编发涉及合同、保险、借贷、破产、房地产等类案审理指南,确立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定期对全省法院商事审判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对发回、改判、再审商事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提升审判质量。以信息化手段规范审判权力运行,通过类案不同判智能监测系统、可视化审判管理监督平台等多种途径,实现案件审判全流程监管。 

——推进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全省各级法院均成立民商事案件速裁组织,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团队作战模式,实现商事案件的高效办理。积极运用小额速裁、简易程序等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保障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制定出台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规范指引,指导基层法院开展审判方式改革,提升审判效率。大力推行示范判决,在审理“雅百特”“长春生物”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群体性民事赔偿案件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作出示范判决,推动纠纷批量化解。大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苏州中院推广商事审判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无锡中院全面推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有效缓解人案矛盾。 

——推进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扩大常驻调解机构数量,实现全省各级法院“一站一室”建设全覆盖。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仲裁机构等单位合作,推动诉前调解、仲裁、公证等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引导企业以较小成本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商事纠纷。省法院先后会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工商联出台保险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规范性文件,推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保险诉调对接网络已实现省域全覆盖,成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江苏特色品牌。泰州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和银保监会评为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无锡、常州、淮安、徐州等地法院与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升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效。今年有32家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推进商事案件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推动 “基本解决执行难”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商事裁判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推进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7年省委、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意见,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进行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参加招投标、对外投资、出国出境以及贷款等均受到限制。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3.17万例,33.86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深入推进执行财产处置机制改革,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实现最大化。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共成交标的物59643件,成交金额1799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约54亿元,其中成交土地使用权727宗、商业用房5878处、工业用房1309处,有力促进了市场生产要素流转和产能出清。 

——推动提升商事审判队伍职业素养。加强员额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商事审判培训、专题研讨、视频培训,创新运用“法官教法官”模式,提升商事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裁判说理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推进高素质法官培养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学术研讨等活动,培养适应江苏改革开放要求、具有国际视野的商事审判人才。全省法院商事审判条线涌现出陆晓燕、俞水娟等全国模范法官、江苏最美法官;省法院先后有5位商事法官被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司法作风建设,把整治突出问题、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到商事审判全过程,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对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建言献策,有力促进了商事审判和全省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在此,我代表省法院,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县各级人大,向全省人大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商事审判与市场主体的新需求、新期待相比,与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审判质效有待提升。商事领域的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审判难度加大;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仍然突出,类案异判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二是商事审判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法官不注重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司法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办理新类型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不足。三是商事审判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推进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商事解纷资源没有得到系统整合,符合市场主体司法需求的诉讼服务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党风廉政建设有待加强。有的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机制仍需加强,少数商事法官以案谋私、贪赃枉法,个别法官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等等。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在中美经贸摩擦加剧,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形势下,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挑战新任务。全省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聚焦省委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战略部署,积极打造高质量司法,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进一步增强服务中心工作的精准性。大力推进南京法治园区项目建设,加快组建南京海事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积极争取在江苏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环境资源法院,推动打造江苏法治高地,吸引集聚更多优质司法资源,努力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主动适应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在江苏设立破产法庭,完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破产审判工作,有效促进市场出清。加大涉企执行力度,依法运用强制措施,提升查人找物实效,切实维护企业胜诉权益。 

二是进一步提升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保障商事法官依法履职尽责,持续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严把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关。全面加强商事审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编写类案审理指南、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和案件质量评查,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对下监督指导。严格审限管理和流程节点跟踪,定期通报商事审判质效指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三是进一步完善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商事案件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协同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公证、仲裁等组织机构,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推动高效、低成本化解商事纠纷。推进商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制度优势,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完善诉讼服务工作机制,了解并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切实增强商事主体的司法获得感。 

四是进一步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着力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商事审判人才,提升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水平。针对商事审判涉案标的大、围猎风险高的特点,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护短。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坚持不懈推进商事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商事审判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我们将以此次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商事审判工作,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 

相关用语说明 

1. 习近平总书记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如,2015年10月26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2017年7月17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2018年1月2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19年4月26日,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提出,要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 商事案件: 在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报告中所指的商事案件是大商事范畴,包括涉商事主体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与竞争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件,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破产案件,涉企行政案件等。统计数量包含商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全部数量,统计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3. “连心富民、联企强市” “法进千企” “法润民企”:是全省部分法院开展的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点举措。其中,无锡中院组织开展“连心富民、联企强市”活动,通过深入企业、乡镇(村)、街道(社区)、行政机关等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共走访企业230多家,走访行政机关、职能部门83家,收集问题建议120余条,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座谈、知识产权保护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55场次,解答咨询问题18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连云港法院组织开展“法进千企”活动,通过建立与全市1000余家企业挂钩联系机制,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征求企业司法需求,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司法建议等法律服务。淮安中院与市工商联联合组织开展“法润民企”行动,建立民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民企运营法律体检机制、社民企纠纷多元调处机制、涉民企纠纷“绿色诉讼”、民企法律文化培育机制、“法企同行”法律宣传机制,实施一名法官挂钩一个以上民营企业,扎实推进走访调研、法律问题咨询服务、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商事商会调解组织培育、涉企纠纷多元调处等工作。 

4.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凯莱公司各占50%股份的股东,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在经营过程中林方清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公司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林方清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林方清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法院认定虽然该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应当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判决凯莱公司解散。 

5. 省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损害赔偿案: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法定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以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省政府作为诉讼主体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案系江苏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全国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去年8月27日,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合计5482.85万元。海德公司上诉后,省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涉巴洛克地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洛克木业公司为大型木地板经营企业,旗下品牌“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产品销量居行业前列。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曾与巴洛克木业公司开展OEM地板加工合作。双方合作结束后,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地板上继续使用巴洛克木业公司的商标,并实施了其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巴洛克木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认定侵权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运用精细化裁判思维合理确定权利人各项损失,并充分考虑侵权人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节,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1000万元赔偿请求。该案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7. 涉“樱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樱花卫厨公司拥有“樱花”系列商标及“樱花”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屠荣灵曾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苏州樱花电器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先后两次被人民法院判令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上述判决生效后,屠荣灵陆续成立苏州樱花科技公司等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屠荣灵通过不断设立公司进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认定其与新设立的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8. 以色列最高法院承认和执行南通中院作出的判决:以色列籍公民Itshak Reitmann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招募建筑工人的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做被提前遣送回国。后海外集团经办人储呈林诉至市中院,请求判令Itshak Reitmann返还已支付的佣金及相应利息。南通中院判决Itshak Reitmann返还海外集团佣金551400美元和人民币8372615.36元。因被告在中国境内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特拉维夫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以色列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是以色列法院在中以两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在司法实务上为两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开创了良好先例。 

9. 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和执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的判决:邱勤荣与张红英、俞兴华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红英、俞兴华向邱勤荣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邱勤荣发现张红英、俞兴华居住于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并在当地拥有财产,邱勤荣向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申请承认和执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承认和执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10. 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2019年5月,省法院出台《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对于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原告是否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案涉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对于出借人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从事职业放贷行为的,依法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对于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的,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11. 南通明德重工破产清算案:明德重工是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具有建造30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以及同时生产多种高技术、高难度船型的技术能力,拥有在册员工4000多人,其中技术人员200余名。因造船行业整体陷入低谷,公司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经审查查明,明德重工现金流枯竭,可变现财产评估价值为24亿余元,负债52亿余元。管理人参照重整程序中招募投资人方法推进资产变现,最终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竞拍以5.76亿元购得全部破产财产。2016年12月,厦门象屿在南通投资成立南通象屿海洋装备有限公司,新企业整体受让明德重工全部资产的同时,成功续聘140余名原企业生产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大部分在册职工和外包队伍来自原企业,企业面貌焕然一新,目前公司总资产逾23亿元,接单总载重量位于全国船舶制造行业前列。 

12. 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鸿润超市向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增加蔬菜零售经营范围,该局调查核实后认定申请内容不符合丹阳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商务局﹤丹阳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中“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作出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变更申请不予登记。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通知内容与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不一致,与“积极发展菜市场、便民菜店、平价商店、社区电商直通车等多种零售业态”的指导意见不相符,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登记行为合法的依据,判决撤销涉案驳回通知书并责令重作。一审判决生效后,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办理了变更核准登记。该案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新闻联播》栏目专门报道。 

13. 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崔龙书完成康达丰县污水处理厂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实际效果。后丰县政府拒绝根据《关于印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精神和承诺,兑现对崔龙书招商引资的奖励。法院经审查认为,丰县政府对涉案通知进行限缩性解释有推卸应负义务之嫌疑,拒绝履行允诺义务系对优益权的滥用,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丰县政府限期依法履行对崔龙书的奖励义务。 

14. “雅百特”“长春生物”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群体民事赔偿案:对于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批量赔偿纠纷,人民法院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标准、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批量案件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南京中院在审理“雅百特”“长春生物”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批量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通过出具示范判决,会同省证监局、证券行业协会调解解决680余件投资者维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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