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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险诉讼业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更新时间:2020-10-06 | 阅读次数:[1442]

1、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

自1979年保险业务恢复开展以来,起步未久的中国保险业,在中国经济以举世罕见的增速强劲跃升的背景之下,呈现出与日俱增的发展势头,其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本实力明显增强,1980年全国共收保费4.6亿元,到1999年已发展到1393.2亿元,增长300多倍,2000年中国保费规模在全球排名仅第十六位,2013年,我国全年实现保费收入1.72万亿,已排名全球第四位,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是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其市场结构也进一步优化,由原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发展到目前的一百余家保险机构。

2、律师保险诉讼业务面临巨大机遇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成长,保险纠纷日益增多,其原因之一,首先在于保险的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转移“危险”,这使得保险行业较之其他行业相比,其经营活动与法律的关系更密切相关。在保险经济活动之中,需要借助于法律的方面很多。保险合同条款的拟定、保险合同缔结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释、理赔、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等,莫不与法律息息相关。其二,社会公众保险法律意识大幅提高,加之保险索赔及理赔难的问题一直存在,往往因此而引发诉讼。其三,保险市场中充斥着机会主义、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现象。当前保险市场的主要诟病就是“诚信缺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中介人都或多或少存在诚信缺失现象,在保险市场之中充斥着机会主义、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现象。这些有失诚信的行为往往引发保险诉讼。第四,交强险的实施及保险法的修改,也是导致涉及保险诉讼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自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至2006年7月1日实施《交强险条例》、2009年修改《保险法》,保险诉讼案件逐年呈爆发式增长,目前,保险行业已是诉讼案件频发、高发的行业之一,按照保费规模估算,仅山西省范围内一年400多亿元保费涉及的诉讼至少在一万余件以上,保险诉讼大量的发生,无疑会给律师带来大量的案源。如果一位律师能够将保险诉讼作为自己的重要业务领域,作者认为,这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律师保险诉讼面临的挑战

1、 保险法是民商事法律中十分特殊的一个部门法,博大精深,须专研才能胜任保险诉讼代理工作。

保险法是民商法中颇为独特的一支,国内对于保险法学和保险法律实务的研究均不够充分。如果浅尝辄止则难窥其堂奥秘,仅仅掌握了一般民商事法律,如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等,如果不了解保险制度与保险法原理,也无法胜任保险诉讼代理工作。保险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法律的制度、规则,保险法理论也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则、法律价值。例如,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同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迥异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合同解除制度。如果不仔细区别,很容易产生误解。一些保险诉讼律师,甚至包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在参加保险诉讼时,对于保险交易制度未进行全面了解,只是望文生义,机械、简单地适用保险法规,往往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必须刻苦钻研保险法,倾力打造专家型的保险专业律师,才能胜任保险诉讼代理工作。

2、保险纠纷是民商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是司法裁判尺度差别最大的类案之一,也是法官最有冲动进行“自由裁量”甚至“任意裁量”的领域之一。

首先,保险合同法理论特殊,而保险诉讼参与者专业水准不高。一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在审理保险诉讼案件时,对于保险交易制度未进行全面了解,只是望文生义,机械、简单地适用保险法规,往往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例如,《保险法》第18条规定了保险人对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之中却存在滥用、盲目扩大适用“明确说明”义务的倾向。其次,保险诉讼没有规范化裁判规则。基层法院对于保险诉讼的立案案由把握不严,以至于案由表述五花八门;保险诉讼中当事人主体资格不规范,经常出现乱列第三人的现象;保险诉讼中的法律关系辨识不清,保险理赔诉讼与保险追偿诉讼混淆在一起;判决书判项主文表述不统一,是否表述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随意性较大。第三,个别法官或仲裁员利用保险法17条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的缺陷,“自由裁量”甚至“任意裁量”保险诉讼案件,破坏了保险交易的规则,使公平正义走上邪路。

3、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及保险律师的悲哀。

在保险诉讼中,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漠视和侵害,大量的案例似乎只在证明,只要进入了诉讼,保险公司就注定要“九死一生”。特别是因拒赔或少赔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绝大部分案件最终是保险公司败诉,究其原因,首先是保险法17条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的缺陷,保险人必须证明投保人心里对免责条款“明了”,即证明对方的内心,这是一个几乎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其次,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的司法滥用,甚至成为个别图谋不轨的裁判者任意裁判的兜底条款。第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导致频频败诉。第四、保险市场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骗保案件频发,但因证据难以取得而导致诉讼中无法应对。第五,保险律师工作量大,但代理费低廉(每件仅千余元),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久而久之,难以吸引或挽留优秀律师为其服务,甚至有些优秀保险专业律师逐渐由“保险理赔”律师转型为“保险索赔”律师,这是既是保险律师悲哀,也是保险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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