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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长园集团股票索赔(证券虚假陈述案)开庭情况——本律所的“三日一价”被深圳中院认可

更新时间:2021-09-21 | 阅读次数:[4251]



9月14日,投资者诉长园集团索赔案件,在深圳中院第二法庭已经密集开庭。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作为部分投资者的代理人出庭。

由于证券索赔案件的特色是原告众多,所以在本次庭审之前,代理律师已经应法院的要求,提供了具有典型性的示范案件供法庭挑选作为示范案例,法院准备就示范案例先行判决,即示范判决。

但在此次密集开庭前,虽然示范判决在前期已经开庭但并未下达判决书,这也造成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次庭审过程中仍然争议较大。

此次庭审,原告代理律师主张的“三日一价”与法院在审理示范案件的过程中认定的结果相同,即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更正日(揭露日)为2018年12月25日,基准日为2019年1月21日,基准价相应为4.56元。

上市公司不同意以上“三日一价”的认定,仅同意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但认为更正日为2019年4月27日,理由是长园集团在该日对之前的虚假陈述进行了自行更正并首次全面披露了虚假陈述情形,由此长园集团推导出本案的基准日“应当”为2019年6月5日。

另外,原被告双方还围绕“投资者损失与证券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提请尚未启动索赔的投资者注意:

由于长园集团信披违规已被证监会处罚,这意味着 2017.3.14  2018.12.24 之间买入长园集团(600525),并在 2018.12.25 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推定受损的投资者,有望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宋联民主任表示,投资者在后期起诉时应注意:(1)起诉时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2)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长园集团(600525)不会主动赔付受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当积极准备资料,挽回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给自己造成的巨额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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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  s17702511800)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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