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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部门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19-12-31 | 阅读次数:[139]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并邀请在苏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领导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该规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2019年10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苏高法【2019】293号),明确了调查令申请、审批、使用、效力、管理等。根据该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由其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签发调查令,交律师据以向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该规定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涉及个人重要信息的,被调查人应当将相关证据密封后提供,律师不得私自拆封。

文章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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