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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澄星股份600078) | 两次违规、两次处罚+南京中院管辖此案 + 第一次违规索赔案目前投资者一审已有胜诉 + 第二轮投资者索赔开始!
更新时间:2022-09-15 | 阅读次数:[3268]
公司全称: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078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 2020.1.1 至 2021.4.9(含当日)期间买入*ST澄星(澄星股份600078)股票,且在 2021.4.10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律师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1.12.7,澄星股份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日,控股股东“澄星集团“也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会同时决定对澄星集团立案。
2022.7. 11,澄星股份、澄星集团等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澄星股份第二次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2.9.15,澄星股份、澄星集团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7号)——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结论,进一步验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和法理依据!
三、处罚原因
本次处罚,实际是澄星股份近年来受到的新一轮处罚(第二次违规),是因为以下违规事项:
1、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的信息。2020年,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37.5亿元,已累计归还16.5亿元,该资金占用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达788.4%,澄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但仅在经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监管问询后在2020年报中披露,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报、临时报告中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2021.4.10之前,控股股东“澄星集团”隐瞒了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份至2020.12.31期间,澄星股份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期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报中披露。
四、处罚结果
证监会决定:1、责令澄星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澄星集团处以200万元罚款;3、对李兴处以500万罚款,另对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等10人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和市场禁入处罚措施。
五、证券律师分析
已成功代理多只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澄星股份近年受到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因“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年报虚假记载,于2019年2月份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次违规中,澄星股份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60万元。第一次处罚后,澄星股份不吸取教训,依然向控股股东“澄星股份”大大方方提供“财务资助”,继续在控股股东的指使下为其提供“占用资金”,充当控股股东的棋子和“取款机”。所以,本次被处罚(第二次违规)的主要事由,仍然是未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另外公司还有重大诉讼未披露(涉诉金额高达8418.24万元)。
因为第二次违规情形具有金额大,占比高的显著特点,所以被证监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并且对澄星股份、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课以高达1300余万元的罚金,仅从处罚力度上看,也可见其“一犯再犯”后的性质恶劣程度。
宋联民律师认为,澄星股份再次被证监会调查,引发4.5万多名投资者茫然无措,自调查日开始股价开始下跌,10日内该股收盘价均价从3.565元跌至3.159元,市值跌去约11.4%,导致众多股民遭受损失。虽然自2021年7月间开始,该股挤尽泡沫之后开始股价上弹,众多股民的损失得到弥补值得欣慰,但法定的可主张索赔的损失,不单单是指实际损失(自2021.4.9开始实际卖出产生的损失),也包括拟制的损失(按照2021.4.9至2021.5.27之间的收盘价的均价2.627元作为虚拟卖出价)——所以,凡是符合买入时段要求,并且买入均价高于2.627元的投资者,目前均认为具有索赔资格。
澄星股份的管辖法院在南京中院,本所距离南京中院仅数百米,该中院办理证券索赔类案件的审理效率高,曾经成功审理过类似证券维权案件多起,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宝利国际(判赔率为接近100%,调解率为85%至90%)。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联系律师助理或者主任宋联民,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公开数据显示,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六、索赔诉讼,有哪些主体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澄星股份的第二次违规索赔,从诉讼实务的角度看,打赢官司只是索赔成功的第一步,投资者在胜诉之后能否拿到赔偿款,则取决于公司的赔付能力——也即资产状况。为了锁定胜诉之后的赔付概率,建议投资者在起诉时,把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一)控股股东(澄星集团)
澄星集团无视澄星股份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试图在在财务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对上市公司资金任意占用。澄星股份作为其旗下区区一家“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多次违规提供的“财务资助”均在控股股东操控、指使下完成,导致澄星股份持续出现“未披露的违规资金占用”和隐瞒重大诉讼(仲裁),最终导致再次被证监会处罚。
(二)被证监会处罚的十名高管
1、 李兴(时任澄星集团法人、董事长、总裁和澄星股份实控人),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案涉违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周忠明(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工作,贯彻落实李兴的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并且具体协调案涉资金划转流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江永康(时任澄星股份法人、董事长、董秘兼澄星集团总裁助理),对案涉资金划转、审批未有效控制,未对案涉违规事项采取进一步积极措施,并且签字保证2020 年中报、年报以及相关临时报告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未能勤勉尽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有其他违规高管,此处不再一一赘述列明。
(三)审计机构或将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在澄星股份的本次索赔案件中,2020年度为其提供年审服务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可能同步走上被告席,目前值得研究,通说认为在会计师已经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标”审计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审计机构承担赔偿之责。
根据律师此前的代理经验,在其他股票的索赔案件中,如果审计机构默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造假,或者未尽勤勉之责导致对年度财务审计资料失察,未能有效识别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情形,按照会计行业标准规范或将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审计机构普遍购买了强制执业保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应该具有赔付力。
七、财务分析
2022年 4月30日,ST澄星(澄星股份600078)发布一季度业绩公告称,2022年第一季度营收约10.2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756万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5.25亿元。公司经营效益良好,净资产充裕,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参与。
八、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金正大、香溢融通、延安必康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九、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十、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ST澄星(澄星股份600078)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赴 南京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 2020.1.1 至 2021.4.9(含当日) 期间买入*ST澄星(澄星股份600078)股票,且在 2021.4.10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目前可以参与索赔登记。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