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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300163)| 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隐瞒控制权转让事项超五年+业绩预告 "变脸" 且未及时修正+近三年年报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宁波中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5-07-25 | 阅读次数:[2012]
公司全称: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163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一是凡在 2024.1.30 至 2024.4.24 买入先锋新材(300163)股票,且在 2024.4.24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二是凡在 上市后 至 2025.7.24 买入先锋新材(300163)股票,且在 2025.7.24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4.1.30下午,先锋新材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先锋新材披露 2023 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 487.93 万元至 -975.53 万元;
2024.4.24下午,先锋新材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仅三个月后,先锋新材突然将预告修正为 -9468.45 万元至- 1.05 亿元,最终年报显示经审计净利润为- 9958.62 万元,修正后亏损幅度扩大近 10 倍。
2024.6.24晚间,先锋新材发布收到宁波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7.24晚间,先锋新材发布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先锋新材的违规线索,接下来待违规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三、证券律师分析
公开信息显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分子复合遮阳面料及其它遮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7日,于2011年1月13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00163)。
宋联民律师分析,先锋新材的虚假陈述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
2018 年 11 月 6 日,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 29.8% 股权转让给后者或其指定受让人,交易金额超 10 亿元。这一交易直接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然而,先锋新材直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才补发公告,时间跨度长达五年零四个月。宁波证监局在 2024 年 3 月出具的警示函中明确指出,该行为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
这一隐瞒行为导致公司长期处于控制权归属不明的状态。尽管交易因受让方资金链断裂未实际履行,但卢先锋通过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后,公司于 2025 年 5 月彻底失去控股股东,进入无实控人状态。这种混乱局面加剧了投资者对先锋新材公司治理稳定性的担忧。
此外,2024年4月24日,先锋新材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暴露出更多财务问题。先锋新材披露 2023 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 - 487.93 万元至 - 975.53 万元;但仅三个月后,公司突然将预告修正为 - 9468.45 万元至 - 1.05 亿元,最终年报显示经审计净利润为 - 9958.62 万元,修正后亏损幅度扩大近 10 倍。4月30日,先锋新材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9,958.62 万元。先锋新材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不准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这一 "变脸" 行为被宁波证监局认定为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4年6月24日,公司就收到宁波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更值得关注的是,公司 2024 年通过资产重组剥离亏损业务实现 "摘帽"(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但摘帽后业绩仍不稳定:2024 年扣非净利润为 - 1672.82 万元,连续四年亏损,且近三年年报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公布证监会立案消息后的首个交易日(2025年7月25日),二级市场作出灵敏反馈,开盘即一字跌停,报3.43元/股,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84元下跌10.68%,市值从18.2亿元缩水至16.26亿元。股价跌幅明显,说明二级市场对该股涉嫌违规反应明显,这也正符合“索赔新规”所确立的“一只可索赔股”的股价起落指征。
宋联民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损害了众多股民的权益。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先锋新材的赔付能力问题。
2025年一季度报告显示,先锋新材营收8516万元,同比增长34.9%;归母净利润增长250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5.66%,净资产约为6.036亿;总体来看,公司净资产尚算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
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华虹计通、北京文化、中毅达、广州浪奇、仁东控股、柏堡龙、罗平锌电、宁波东力、中创环保、冠福股份、鹏欣资源、文化长城、聚龙股份、每日互动、跨境通、维维股份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自从先锋新材2025.7.24晚间爆出被下发立案调查书以后,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准备立案材料。已有许多先锋新材的中小投资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先锋新材(300163)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宁波中院 办理立案、开庭审理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一是凡在 2024.1.30 至 2024.4.24 买入先锋新材(300163)股票,且在 2024.4.24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二是凡在 上市后 至 2025.7.24 买入先锋新材(300163)股票,且在 2025.7.24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