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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000711)| 京蓝科技二次立案调查+连续四年扣非净亏损+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假设与参数依据+虚增子公司收入预测0.99亿元+财务数据严重失真+哈尔滨中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5-06-03 | 阅读次数:[12076]
公司全称: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711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1)凡在 2022.4.28 至 2023.7.12 期间买入京蓝科技股票,并且在 2023.7.12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可加入索赔。
(2)凡在 上市后至 2025.5.31期间买入京蓝科技股票,并且在 2025.5.31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亦可加入索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3.7.12晚间,京蓝科技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2023.10.31晚间,京蓝科技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11.23晚间,京蓝科技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京蓝科技2021、2022年报未披露商誉减值信息、2021年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以及2021、2022两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
2025.5.30晚间,京蓝科技公告称,再次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监会决定再次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再次锁定京蓝科技的违规线索,接下来待违规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再次下达正式处罚决定,这意味着部分投资者可能针对两个不同的时段,享有两次索赔机会。
三、证券律师分析
公开信息显示,京蓝科技的前身是龙发股份,后变成天伦置业,最后为“京蓝科技”。公司最初由黑龙江省建设开发实业总公司牵头,聚合多家资源,最终组成股份公司并主营房屋建筑开发,1997年登陆深交所主板。2002年6月,公司控股权转给天伦控股,并且改名为“天伦置业”。2014年7月因难以扭亏,天伦控股转手把上市公司控股权卖给“京蓝控股”。京蓝科于2015年借壳天伦置业上市,主营土壤修复运营服务业务和生态节水运营服务业务,营收占比分别为78.6%、18.8%。郭绍增通过北京杨树蓝天投资中心,控股京蓝科技,最终成为京蓝股份的实控人。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2019年至2021年,京蓝科技扣非净亏损依次为10.6亿,24亿,12.6亿。2022年再亏9亿,连亏四年,这当然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因2022 年期末净资产为负, 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自2023.5.4起,公司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披星又戴帽,且延宕至今。
此外,从2015年11月实控人郭绍增控股京蓝控股以来,
5月30日晚间,一纸公告击碎市场平静。京蓝科技再收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再被正式立案调查。尽管公告强调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立案不影响日常运营,但资本市场却以跌停回应——6月3日开盘,京蓝科技股价封死1.73元跌停板,逾5万手卖单高悬,总市值缩水至52亿。两年内,这已是第二次监管立案。
2023年7月,该公司就曾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于同年1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彼时调查揭露公司2021年及2022年年报存在多项违规: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假设与参数依据、虚增子公司收入预测0.99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超2900万,导致财务数据严重失真。

宋联民律师分析,目前京蓝科技不排除退市风险,立案调查再叠加业绩亏损,京蓝科技仅适合高风险博弈资金,但考虑到重整虽通过以股抵债的偿债方式,短期解决了债务危机,但新业务盈利仍不及预期,所以投资者必须紧盯半年报数据能否“亏转盈”。
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6.3),京蓝科技开盘即被封死跌停板,跌停价1.73 元 / 股,较前日跌幅为 4.95%,市值缩水至 49.4亿。股价跌幅明显,说明二级市场对该股涉嫌违规反应明显,这也正符合“索赔新规”所确立的“一只可索赔股”的股价起落指征。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京蓝科技未按规定披露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损害了众多股民的权益。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券商的炒股软件App或电脑页,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索赔条件”。投资者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包括信用账户的融资成本)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至今数十只股票的胜诉判决结果显示,法院审判实务对此已经明确。
四、最新财报
“最新财报”,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即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
一季报显示,京蓝科技营收1.26亿,同比增长1977%;归母净利润减少1295万,资产负债率41%,净资产约12亿。目前查询到公司涉司法拍卖15起,均为京蓝科技(债务人)持有的第三方股权。公司另有2.5亿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未果(下图)。但总体来看,公司净资产尚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即使后期该股上涨(短期较难),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两次违规的索赔均胜诉)、广东榕泰、启迪环境、华虹计通、北京文化、中毅达、广州浪奇、仁东控股、柏堡龙、罗平锌电、宁波东力、中创环保、冠福股份、鹏欣资源、文化长城、聚龙股份、每日互动、跨境通、维维股份、宏图高科、广东明珠、四环生物、三盛教育、上实发展、华鼎股份、亿阳信通、上海电气、昊华能源、超讯通信、东方海洋、新研股份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均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胜诉案例】。
自从京蓝科技2025.5.30日晚间被曝立案调查,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解答客户咨询,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提示立案准备材料。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 京蓝科技(000711) 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哈尔滨中院 办理 立案、开庭审理 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 强制执行 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1)凡在 2022.4.28 至 2023.7.12 期间买入京蓝科技股票,并且在 2023.7.12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即可加入索赔。
(2)凡在 上市后至 2025.5.31期间买入京蓝科技股票,并且在2025.5.31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亦可加入索赔。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可加微信)、13115008800(微信已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