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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300173)| 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被立案调查前两度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曾因信披违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投资者索赔案件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4-12-19 | 阅读次数:[6492]
公司全称: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173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上市后至 2024.12.6 买入福能东方股票,且在 2024.12.6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的投资者,均有望获赔。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2年4月12日,福能东方披露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年11月11日、18日晚间,福能东方两度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股价在2024年11月7日、8日、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15日、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
2024年12月6日晚间,福能东方公布称,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决定展开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锁定福能东方违规的证据线索,接下来待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三、证券律师分析
福能东方,1997年4月18日成立,2011年2月1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涉及3C自动化设备及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最新年报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为:锂电池装备制造板块87.42%,精密功能结构件板块8.01%,信息技术服务板块4.10%,其他0.41%,3C装备制造板块0.07%。
福能东方曾于2022年4月12日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广东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福能东方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福能东方2019年、2020年通过将应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
(二)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福能东方披露的2019年、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均表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贸易业务有关销售与采购的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相关订单、合同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购销业务、设备验收和出入库流程相关规定在业务实际开展中未严格实施,财务与业务部门监督制约机制未有效建立,财务人员对贸易业务的交易实质未准确判断,导致福能东方对2020年有关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未予发现,对2019年、2020年贸易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差错;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2017年12月及2018年3月,福能东方停牌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华懋伟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伟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2018年3月26日和4月9日,福能东方向华懋伟业当时的股东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支付项目保证金1亿元。2018年12月29日,福能东方决定终止收购事项并通知对手方,但未能收回保证金。为推动收回上述保证金,福能东方于2021年1月12日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约定将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华懋伟业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扣上述相关保证金形成的债务,并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但迟至2021年4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2024年11月11日、18日晚间,福能东方两度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股价在2024年11月7日、8日、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15日、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
福能东方于2024年12月6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公布立案调查消息后的首个交易日(12月9日),福能东方报收6.87元,跌幅15.91%,成交量169.88万手,成交额11.83亿元,换手率23.12%。股价跌幅明显,说明二级市场对该股涉嫌违规反应明显,这也正符合“索赔新规”所确立的“一只可索赔股”的股价起落指征。

宋联民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福能东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损害了众多股民的权益。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包括信用账户的融资成本)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至今数十只股票的胜诉判决结果显示,法院审判实务对此已经明确。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福能东方的赔付能力问题。
福能东方10月25日晚间披露2024年三季度报告。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营业总收入4.75亿元,同比下降53.46%,归母净利润676.93万元,同比下降82.49%。按单季度数据看,第三季度营业总收入1.43亿元,同比下降56.73%,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1219.67万元,同比下降154.96%。本报告期福能东方盈利能力上升,毛利率同比增幅8.74%,净利率同比增幅14.31%。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福能东方总资产41.68亿,总负债31.44亿,净资产10.24亿,资产负债率为75.42%。对于索赔者来说,公司净资产尚充裕,后期赔付能力无需担忧。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出于对投资权益的保护,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两次违规的索赔均胜诉)、广东榕泰、启迪环境、华虹计通、北京文化、中毅达、广州浪奇、仁东控股、柏堡龙、罗平锌电、宁波东力、中创环保、冠福股份、鹏欣资源、文化长城、聚龙股份、每日互动、跨境通、维维股份、宏图高科、广东明珠、四环生物、三盛教育、上实发展、华鼎股份、亿阳信通、上海电气、昊华能源、超讯通信、东方海洋、新研股份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均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胜诉案例】。
自从2024.12.6福能东方被立案调查,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解答客户咨询,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提示立案准备材料。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 福能东方(300173)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广州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上市后 至 2024.12.6 期间买入福能东方股票,且在24.12.6晚间(闭市)收盘时仍然持有的投资者,均有望获赔。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本文将持续修改,敬请收藏关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