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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传媒(601921)| 热点概念问题有选择性回复,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 收到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公布消息后股价一字跌停 + 投资者索赔案件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4-10-25 | 阅读次数:[3984]


  公司全称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921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凡在2024.8.152024.8.21期间买入浙版传媒股票,且在2024.8.21晚间(闭市)收盘时仍然持有的投资者,均有望获赔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图一.png

二、案情背景

2024.8.19,浙版传媒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旗下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是游戏《黑神话:悟空》出版方,但未就是否参与游戏收益分成等投资者关心的重要内容予以回应。

2024.8.21晚间,浙版传媒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仅为游戏《黑神话:悟空》出版方,提供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出版号申领服务,不参与游戏收益分成,获取出版收入不超过100万元,占公司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净利润不到1%,占比较低,对公司影响较小。

2024.10.17晚间上交所作出《关于对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认定浙版传媒在上证e互动平台就涉及公司热点概念问题有选择性回复,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补充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证券律师分析 

浙版传媒,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77号浙江数字出版大楼,2016年5月25日成立,2021年7月23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印刷。

根据上交所于2024年10月17日对浙版传媒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的监管警示决定,2024年8月期间,有多名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平台向浙版传媒提问,询问公司与游戏《黑神话:悟空》有何业务关系,是否参与收益分成。2024年8月19日,浙版传媒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称,公司旗下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是游戏《黑神话:悟空》出版方,但未就是否参与游戏收益分成等投资者关心的重要内容予以回应。

回复披露后,8月20日、8月21日浙版传媒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触及涨幅异常波动。经监管督促,浙版传媒于8月21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仅为游戏《黑神话:悟空》出版方,提供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出版号申领服务,不参与游戏收益分成,获取出版收入不超过100万元,占公司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净利润不到1%,占比较低,对公司影响较小。披露上述公告后,浙版传媒股价自8月22日起连续4个交易日下跌,累计跌幅为25.93%,并于8月26日触及跌幅异常波动。

上交所认为,在《黑神话:悟空》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上市公司在上证e互动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审慎、客观,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浙版传媒在上证e互动平台就涉及公司热点概念问题有选择性回复,未就投资者关心的是否参与游戏分成这一关键信息予以回应,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补充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属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决定对浙版传媒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毅予以监管警示。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公布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消息后的首个交易日(822日)浙版传媒报收9.48元,跌幅9.97%,换手率41.43%,成交量174.91万手,成交额16.95亿元。股价跌幅明显,说明二级市场对该股涉嫌违规反应明显,这也正符合“索赔新规”所确立的“一只可索赔股”的股价起落指征。

图二.png

  宋联民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浙版传媒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损害了众多股民的权益。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图三.png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浙版传媒的赔付能力问题。

从营收和利润看,根据浙版传媒2024年8月20日晚间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合并营业收入52.33亿元,同比下降5.06%,归母净利润5.06亿元,受所得税政策变化影响,同比下降30.03%。单季度来看,公司二季度盈利明显上升,实现归母净利润3.96亿元,环比增长258.68%,销售毛利率达到34.28%,创公司上市以来最高单季销售毛利率。

截至2024年上半年,浙版传媒总资产220.5亿,总负债89.96亿,净资产130.54亿,资产负债率为40.80%。对于索赔者来说,公司净资产尚充裕,后期赔付能力无需担忧。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出于对投资权益的保护,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华虹计通、北京文化、中毅达、广州浪奇、仁东控股、柏堡龙、罗平锌电、宁波东力、中创环保、冠福股份、鹏欣资源、文化长城、聚龙股份、每日互动、跨境通、维维股份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自从2024.10.17上交所作出对浙版传媒及有关责任人监管警示决定,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准备立案材料。已有许多浙版传媒的中小投资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图四.png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浙版传媒601921)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2024.8.152024.8.21期间买入浙版传媒股票,且在2024.8.21晚间(闭市)收盘时仍然持有的投资者,均有望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本文将持续修改,敬请收藏关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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