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专题 /PROJECT LAW
- 经典案例更多
-
ST中安股票索赔(600...
十一前夕,宋联民律师代理的一批投资者诉中安科...
宝利国际股票索赔(300...
近期,本律师事务所又收到一批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
- 动态展示更多
-
- 索赔资讯:多批次虚假陈述...
- 7月下旬以来,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陆续向法院递交...
- 索赔资讯:江苏胜衡律师事...
- 7月以来,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陆续向法院递交投资...
- 索赔速报:江苏胜衡律师事...
- 6月下旬以来,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陆续向法院递交...
中船应急(300527)| 证监会已立案调查 + 关联方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会计政策未披露 + 投资者索赔案件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4-10-25 | 阅读次数:[4639]
公司全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527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2023.4.26至2023.12.20期间买入中船应急股票,且在2023.12.20晚间(闭市)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3.12.20晚间,中船应急披露《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该文件显示中船应急在信息披露方面,关联方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会计政策未披露。
2024.10.21晚间,中船应急公布收到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决定展开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锁定中船应急违规的证据线索,接下来待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2025.7.30晚间,中船应急公布收到湖北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0.21晚间,中船应急公布收到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决定展开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锁定中船应急违规的证据线索,接下来待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处罚决定。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三、证券律师分析
中船应急,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湖北华舟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2016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发上市,2018年6月更名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应急2024年10月21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5年7月30日晚间,7月30日晚间,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宋联民律师分析此次行政处罚,或与中船应急于2023年12月20日晚间披露的《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有关。根据这封警示函,湖北证监局认定中船应急在信息披露方面,(1)关联方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兴舟实业为中船应急第二大股东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中船应急2022年6月存在对兴舟实业其他应付款1800万元,公司未将该笔资金情况作为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应急科技为中船应急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中船应急持有其42.3%股份,自应急科技成立以来,中船应急一直为其员工代付社保费用,应急科技已于2023年9月偿还该代付款项。(2)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会计政策未披露:中船应急在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中,对部分应收债权实际采取单项计提方式,但2022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情况。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公布证监会立案消息后的首个交易日(12月21日),主力资金净流出 578.84 万元,显示机构投资者选择阶段性撤离,股价跌幅明显,说明二级市场对该股涉嫌违规反应明显,这也正符合“索赔新规”所确立的“一只可索赔股”的股价起落指征。
宋联民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中船应急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损害了众多股民的权益。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中船应急的赔付能力问题。
从营收和利润看,根据中船应急2024年8月28日晚间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3亿元,同比增长66.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127.74万元,同比收窄99.16%。
截至2024年上半年,中船应急总资产37.13亿,总负债11.66亿,净资产25.47亿,资产负债率为31.40%。对于索赔者来说,公司净资产尚充裕,后期赔付能力无需担忧。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出于对投资权益的保护,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两次违规的索赔均胜诉)、广东榕泰、启迪环境、华虹计通、北京文化、中毅达、广州浪奇、仁东控股、柏堡龙、罗平锌电、宁波东力、中创环保、冠福股份、鹏欣资源、文化长城、聚龙股份、每日互动、跨境通、维维股份、宏图高科、广东明珠、四环生物、三盛教育、上实发展、华鼎股份、亿阳信通、上海电气、昊华能源、超讯通信、东方海洋、新研股份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均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胜诉案例】。
自从2024.10.21中船应急收到立案告知书,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准备立案材料。已有许多中船应急的中小投资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中船应急(300527)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2023.4.26至2023.12.20期间买入中船应急股票,且在2023.12.20晚间(闭市)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本文将持续修改,敬请收藏关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