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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600190)| 二次立案调查+证监会已下达正式处罚结论 + 四年虚增营收86亿,虚增利润1.8亿 + 5年净利润仅8亿,今年一季度同比指标下跌 + 拟被处罚2300万,投资者索赔案由沈阳中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3-11-20 | 阅读次数:[17343]



公司全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190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起诉准备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1)凡在 2019.4.17  2023.11.10 期间买入锦州港股票,且在 2023.11.10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2)凡在 上市后  2024.11.1 期间买入锦州港股票,且在 2024.11.1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符合以上条件均可加入索赔。索赔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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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情背景

2023.11.10晚间, 锦州港发布《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决定展开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锁定锦州港违规的证据线索。

2024.5.31晚间, 证监会对锦州港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说明证监会已查实锦州港的违规详情,接下来待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2024.11.1晚间,证监会对锦州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1.1晚间,锦州港发布收到证监会新一次《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决定展开立案调查。

三、证券律师分析 

锦州港,1986年开工建设,1990年获准成为国家一类开放商港,1993年设立运营公司,1999年在深交所主板A股上市,是地方国资控股企业。作为区域性枢纽港,锦州港有显著区位优势,是辽宁省经济引擎之一,主营业务为港口相关,原为单一物流服务商,现逐步向港口综合服务商转型。港口企业涉及上下游行业较多,相关行业的景气程度、周期性变化等因素也对港口企业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从净利润看,近5年净利润合计约8个亿, 2024年5月曝出年报业绩造假。受到证监会预处罚的影响,锦州港的普通股(A股)和外币认购股(B股)自6月4日开始均被ST,后期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继中泰化学、特发信息之后,锦州港作为又一家地方性国企,亦因年报造假被ST和证监会预处罚。

距离年初的股价,目前锦州港已跌去40%。受证监会调查影响,2023年的财报审计结论也带有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虽然证监会调查之后股价下跌不明显,但在5月31日曝出证监会的预处罚结论(公司及时任高管合计被罚2300万)之后,股价多日跌停。

已查明的锦州港违规事项有两方面:一是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二是2018年至2021年的年报虚假记载。

其一,锦州港为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 “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等7家公司开展大宗虚假贸易业务。锦州港的全资子公司“锦国投”统一管理上、下游各家业务主体的公章、签约、银行转账事宜,配合开展虚假贸易业务。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公司转入上述5家上游客户,“曲线”进入“资金池”沉淀备用,当下游2家客户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资金池”将资金付给这两家下游客户,最后再向锦州港完成支付。这种典型的“左右手”方式,导致锦州港与7家公司的贸易虚假、无商业实质。

其二,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通过与上述7家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收、成本和利润,导致四年年报虚假记载。四年间,锦州港累计虚增收入约86亿,累计虚增利润约1.8亿。

宋联民律师认为,其实,锦州港看似涉嫌两起违规事件,但实质是一回事:虚假贸易只是手段,“迎合或者说是骗取银行贷款”以及“虚增利润”,才是目的。锦州港在2018年至2020年这三年,每年虚增营收占当年总营收35.8%、56.1%和36.5%,可谓造假情节严重,而国企造假被索赔也并不鲜见。广东省国资委旗下的老国企风华高科(000636)就因早年财务造假,两年前已被广州中院判决向众多投资者赔付超过2.3亿元。

证监会预处罚至今,该股持续跌停,这说明二级市场对该股违规且被“预处罚”反应十分明显,而这也正符合“索赔新规”所确立的“一只可索赔股”的股价起落指征。

目前,锦州港涉嫌违规,已经引发投资者大面积咨询索赔,众多投资者纷纷加微信咨询律师【详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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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锦州港六一之后的断崖式股跌,并非市场风险因素,而是人为因素所致,因而公司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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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锦州港的赔付能力问题。

从营收和利润看, 2023年总营收28亿,同比下降4.8%;归母净利润8208万,同比下降35.7%;扣非净亏损1352万,(2022年亏损334万)。

从资产方面看,2023年末总资产172亿,应收账款为7.7亿(2022年为6.1亿);现金流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6亿,比2022年增长54%。

目前锦州港市值33亿,资产负债率60%,净资产亦有接近68亿,这意味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对于索赔者来说,净资产尚充裕,后期赔付能力无需担忧。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即使后期该股股价反涨,所持股份抛售获利(短期内该股走势不明朗),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华虹计通、北京文化、中毅达、广州浪奇、仁东控股、柏堡龙、罗平锌电、宁波东力、中创环保、冠福股份、鹏欣资源、文化长城、聚龙股份、每日互动、跨境通、维维股份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自从锦州港2023.11.10晚间曝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持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解答客户咨询,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提示立案准备材料。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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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15%)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锦州港(60019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沈阳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1)凡在 2019.4.17  2023.11.10 期间买入锦州港股票,且在 2023.11.10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2)凡在 上市后  2024.11.1 期间买入锦州港股票,且在 2024.11.1晚间(闭市)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本文将持续修改,敬请收藏关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115008800(微信已满)、13913007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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