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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600070)| 证监会立案+因信披违规近年多次被监管+面临业绩亏损压力+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3-10-31 | 阅读次数:[1349]





公司全称: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070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23.10.27 之前买入浙江富润(600070)股票,且在 2023.10.27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3.10.27,浙江富润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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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律师分析 

江富润前身是国营诸暨针织厂,创建于1982年,从县工业局拔款10万元和港胞捐赠的针织旧设备起家,由一家困难的针织小厂发展成为大型企业集团。1997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1年,按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表示,据公司公告,自2022年以来,公司及相关方已经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三次。此外,公司还面临业绩亏损等多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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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次是今年7月10日,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根据警示函,2023年1月31日,浙江富润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08亿元左右。但是,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58,0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第二次则是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及相关人员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原因是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20年、2021年浙江富润的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通过与客户之间的循环交易,虚增2020年、2021年的营业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首次则是2022年4月15日,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付海鹏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此次被罚是因为高管违反承诺。2016年12月,浙江富润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江有归、付海鹏及另外16名股东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100%股权。江有归、付海鹏对浙江富润作出业绩承诺,若泰一指尚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但是后续泰一指尚并未完成业绩承诺,江有归、付海鹏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三次行政监管,均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初步判断,因此次被罚是因为业绩预告信披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宋联民律师认为,在2023年10月27日前买入,且在2023年10月2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登记。

近年来,浙江富润持续推动转型发展。浙江富润原属纺织行业,2017年,公司收购泰一指尚100%股权,公司主营业务增加互联网营销及数据分析、服务业务,形成“传统行业+大数据+互联网”的业务架构。2020年,公司按照“逐步剥离传统资产,逐渐明晰产业主线”的战略规划,集中资源发展新兴业务,并于2020年9月转让印染公司46%股权及纺织公司 51%股权,剥离印染纺织、无缝钢管等传统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由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及其下属公司、控股子公司富润数链实施。

但是,转型之后,公司业绩却连续亏损。据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浙江富润净利润分别为-4.08亿元、-5.55亿元、-5.86亿元,今年上半年,公司继续亏损,净利润为-1.04亿元。三季报显示,前9个月,浙江富润实现营收9552.16万元,同比下滑28.24%,继续亏损1.72亿元。

目前,浙江富润将未来经营的持续寄希望于子公司卡赛科技。卡赛科技主营以大数据、5G通信等为核心技术支撑的互联网营销、移动通信等业务,从事存量包、运营商5G用户发展业务,通过媒介资源渠道,打造基于三大运营商的系统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用户运营体系。

2023年上半年,卡赛科技实现营业收入6286.3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涨14.73%,占公司总营收超80%。实现利润265.02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宋联民主任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浙江富润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浙江富润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被证监会调查乃至后期处罚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近期已有众多投资者拨打电话咨询索赔事宜,部分投资者已向律师邮寄来该股的对账单(买卖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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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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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浙江富润的赔付能力问题。

公司主营收9552万,同比下降28.2%;归母净利润-1.7亿,同比上升56%;扣非净利润-2.1亿,同比上升31%;其中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1745万,同比下降67%;单季度归母净利润-6834万,同比上升59%;单季度扣非净利润-9395万,同比下降5.6%;负债率29%,投资收益537万,财务费用359万,毛利率19%。由此评价该公司业绩压力较大,盈利能力欠佳。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即使后期该股复牌之后股价再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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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维权成本

目前浙江富润的众多投资者,已纷纷拨打本律师机构全国服务热线详询索赔诉讼事宜,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您也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浙江富润60007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杭州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23.10.27 之前买入浙江富润股票,且在 2023.10.27 晚间收盘时仍然继续持有这支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目前可正式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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