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025)86802250

股民索赔专题 /PROJECT LAW

经典案例更多

ST中安股票索赔(600...

十一前夕,宋联民律师代理的一批投资者诉中安科...

宝利国际股票索赔(300...

近期,本律师事务所又收到一批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

动态展示更多

派出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交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的规定 2000版

更新时间:2012-09-12 | 阅读次数:[13823]

发文字号   证监稽查字[1999]32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2-12

施行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调查处理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违法违规”)事项,明确监管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或正式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

  第三条 证券监管机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证券法》和《期货条例》规定的证券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调查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办理的事项,按照《基本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其要求办理。调查终结后,向其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派出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要求中国证监会参与办理的案件,中国证监会应当派出调查人员,按照要求参与办理。

  第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证券监管机构为主办理的事项,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的案件,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或者共同商定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派出的调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的部门领导报告。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派出的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但交办领导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派出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如须作出处罚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调查事项,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胜3.png

微信扫一扫
获取法律援助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B幢17层
法律热线:(025)8680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