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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网安(原国农科技000004)| 又收警示函+此前对第一次违规进行索赔已胜诉+第二次违规索赔已正式征集+深圳中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3-08-29 | 阅读次数:[2096]

   公司全称: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004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一)凡在 2013.11.18  2017.6.14 期间买入国华网安股票,且在 2017.6.15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该时段诉讼时效已过,律师不再征集索赔者】

(二)凡在 2022.1.26  2022.4.27 期间买入国华网安股票,且在 2022.4.27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正式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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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情背景

【第一次违规】

2017.6.14,国华网安(原国农科技)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05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国华网安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国华网安的违规线索。

 2018.8.15,国华网安(原国农科技)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6号 )。

 2018.8.21,国华网安(原国农科技)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 

【第二次违规】

   2022.11.14晚间,国华网安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2022]180号)。

   三、证券律师分析 

国华网安1986年5月成立,1991年1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作为国内的移动应用安全头部企业,目前移动应用客户已覆盖金融、互联网企业等多个较大行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股价行情一度为股民看好,截至2023年7月底,国华网安拥有股民35541户。2018、2019年净利润为负;2020年扭亏,但净利润不足1亿,2021净利润(亏损)高达-5亿、-6亿。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此前第一次违规依据如下:自然人胡某拥有ATP专利,2013年11月,国华网安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华泰”与胡某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将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1400万,合计需支付1.54亿,该协议金额占公司2012年总资产的80%,净资产的199%;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4%,净资产的203%。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的签署属于《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华网安未及时披露,直至2017.4.11才补充披露。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已作出处罚,目前因诉讼时效早已过期,不再赘述。

第二次违规依据如下:2022.4.28,国华网安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1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国华网安在2021年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审慎确认收入并考虑子公司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1.26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公告显示,2022.1.26,国华网安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母净利润为1亿至1.48亿。4月28日,国华网安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宣布2021年实际亏损4亿-6亿。4月30日,国华网安披露《2021年报》,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最终为-5.0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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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联民律师认为,业绩预告的数据,与“后期再修正的数据”之间,相关差额一旦突破“正负零”,即突破“盈亏线”,将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前期的业绩预告被修正是基于编制方面存在基础性错误,比如编制数据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存在重大问题,则这种错误的信息披露行为构成严重违规,即属于索赔领域所称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对此依法享有索赔权,上市公司不能依照202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新司法解释》)享有所谓“信息披露安全港”的豁免权利。因而,对上述业绩预告数据的“真实性、正当性”产生合理信赖,因之“诱多效应”而买入国华网安并且由此受损的投资者,其损失与上述业绩预告利润数据的“失当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对国华网安产生索赔权利。

       国华网安已于2022.11.15收到深圳监管局下达的警示函,该函已经对国华网安在2021年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审慎确认收入并考虑子公司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的违规情形,进行了定性。

       根据国华网安对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参照公司内部的收入确认标准,公司在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时确认了收入,但年审会计师通过审查合同,判断部分收入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最终影响财务报表中毛利金额 4,798.77万,同时,因为国华网安在商誉减值的相关内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虑“智游网安”2021年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导致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以上因素,共同导致2021的“年报”与“预报”出现重大偏差。

       宋联民律师指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国华网安未按规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损害了众多股民的权益。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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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新财报 

   “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即在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国华网安的赔付能力问题。

   2023年上半年,国华网安实现总营收3197万,同比增长41.1%;归母净利润亏损2793万,流通市值20亿,资产负债率36%,净资产3.2亿。公司净资产尚算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

   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六、维权成本

   自从国华网安被证监会立案,已有众多投资者联系宋联民主任,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手续,核算损失并准备立案材料。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见文末),及时沟通案情,提供对账单即可立即测算“可索赔金额”。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18%)支付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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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国华网安(000004)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深圳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一)凡在 2013.11.18  2017.6.14 期间买入国华网安股票,且在 2017.6.15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该时段诉讼时效已过,律师不再征集索赔者】

(二)凡在 2022.1.26  2022.4.27 期间买入国华网安股票,且在 2022.4.27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正式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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