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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300509)| 处罚结论已下达 + 实控人、董事长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与他人合谋操纵股市,收割散户,5人被罚近亿元 + 苏州中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3-06-19 | 阅读次数:[2056]
公司全称: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509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18.9.26至2019.6.26买入新美星(300509)股票,且在 2019.6.26晚间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1.3.2晚间,新美星的股东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深交所下发了监管函。
2021.7.30晚间,新美星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已收到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线索。
2021.12.5晚间,新美星的控股股东已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3.5.23晚间,新美星的控股股东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这进一步印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增强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法理依据!
三、证券律师分析
新美星是一家从事液体包装机械、水处理设备制造、销售等业务的公司,于2016年4月上市,股票代码300509。该公司上市首日,公开发行2000万股A股,发行价每股13.22元。截至当天收盘,每股价格19.04元,涨幅44.02%,在当时可谓是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
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认为,根据处罚文件,案涉责任人的违规事实主要是:新美星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控人之一何德平及配偶黄秀芳等操纵“新美星”股票及何德平另外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新美星被操纵期间,股价和交易量显著偏离合理区间,众多投资者受操纵影响交易新美星股票遭受损失。
具体来看,何德平操纵自家股票,通过三步完成,即大量买入、集中拉升以及集中卖出。前期大量买入,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 12.57%,自 2018.9.26至 2019.2.28,何德平及其他当事人涉嫌控制的账户组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的 38.71 倍,持股显著增加。
2019. 3.1 至 2019.4.3 账户组集中拉台“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 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36.46%。2019.4.4至2019. 6. 26,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 13.36%。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存在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整体来看,2018.9.26 至 2019.6.26,“新美星”股价上涨 33.11%。在此期间,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盈利 4783.55万元。
另一方面,何德平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公告显示,在新美星2016 年 4 月上市前,海得泽广代何德平等持有新美星 80 万股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 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 2017.12.19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 2018.12.27减持完毕。
何德平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有关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所以新美星并非上述操纵股价的直接责任主体。目前,新美星可能面临两大影响。首先,再融资可能受限。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控股股东受到证监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在处罚之后3年内,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发行可转债受限。其次,重大资产重组也可能受限。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认为,何德平夫妇操纵股价,导致2019年4月间股价一度高达19元/股,并且买卖异常活跃,高峰期日换手量高达近千万股,而在操纵股价结束后,量价明显齐跌,导致众多投资者黯然受损,从而在法理上因遭遇“信息刻意蒙蔽”被侵权,从而具有索赔权。
其实,何德平以“市值管理”之名操纵自家股票,在上市之前就埋下了伏笔。2012年7月,新美星增资扩股,海得泽广以1260万出资,认购1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33%。新美星没有披露,这其中有80万股是为何德平夫妇代持。
据证监会调查,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12.19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12.27减持完毕。对于上述代持行为,何德平夫妇辩称,海得泽广是为他人(兰某)代持,资金汇入何妻(黄秀芳)账户,是“归还借款本息”。不过该说法未被采纳,证监会认定海得泽广是代持行为。
另外,何云涛与何德平为父子关系。2021年7月5日,新美星公告收到《监管函》,何云涛及何德(一致行动人)、“德运公司”作为新美星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从2019.11.4至2021.5.31期间对新美星的持股比例由66%降至60.9%。何云涛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新美星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停止对该股的买卖。
宋联民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而言,何德平等人恶意操纵股票、未按规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直接造成二级市场股价异常波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甚至处罚完全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者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责任主体不会主动赔付。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已明确。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六、维权成本
自从新美星的相关方被证监会立案,众多投资者已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准备立案材料。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微信联系(见文末),及时沟通案情,提供对账单即可立即测算“可索赔金额”。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18%)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新美星(300509)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苏州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18.9.26 至 2019.6.26 期间买入新美星(300509)股票,且在 2019.6.26晚间 仍然继续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