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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000937)| 正式处罚已下达+未及时披露最高限额关联交易+业绩向好+石家庄中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3-06-05 | 阅读次数:[3805]
公司全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37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20.6.11 至 2021.4.28之间买入冀中能源股票,且在 2021.4.28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索赔背景
2023.4.28晚间,该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冀中能源的违规线索。
2023.5.16晚间,冀中能源及控股股东已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冀中能源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3.6.2晚间,冀中能源已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进一步印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增强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法理依据!
三、证券律师分析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原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由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属的东庞矿、邢台矿、葛泉矿三矿净资产,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9.8.6公开发行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1999.8.26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股票于1999年9月9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937”。
经查,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提示,根据相关规定,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既需要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一般股东增减持、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等基本要求,也需基于其控制上市公司的特殊身份,额外遵守不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依法履行承诺等特殊要求。在上市公司内控方面,为了保证公司行为规范合法,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首先应配合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保证上市公司的管理独立,不可独断行事、架空公司权利;其次应在发生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重大事项时,主动、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但是冀中集团对冀中能源的所作所为却是在践踏冀中能源的独立性,也伤害了股民的知情权。
冀中能源的具体违规事项如下:
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12.6,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协议有效期三年。《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6.11,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
2020.6.30,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7.1,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4.28,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113.46亿,期间最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而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4.29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宋联民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冀中能源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冀中能源未及时披露最高限额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被证监会调查乃至处罚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自从冀中能源2023.4.28曝出信披违规,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准备立案材料。目前已有许多冀中能源的中小投资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冀中能源的赔付能力问题。
冀中能源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79.25亿元,同比减少14.16%;归母净利润27.03亿元,同比增长174.79%。公司净资产十分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
截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股东总数逾7.148万。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六、维权成本
自从冀中能源2023.4.28曝出信披违规,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准备立案材料。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冀中能源(000937)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石家庄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20.6.11 至 2021.4.28之间买入冀中能源(000937)股票,且在 2021.4.28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