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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热点 | 十分钟教你学会计算索赔金额

更新时间:2020-01-30 | 阅读次数:[2324]




律师接到很多投资者的咨询,听到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律师,你好,我这支股票到底能赔到多少钱?而且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想当然的认为索赔金额就是账面亏损,而且认为融资利息、律师代理费也在赔偿范围,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这篇文章就是教大家快速学会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到底赔偿哪部分损失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前三项的活期利息。融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并不在赔偿范围,所以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可索赔的四项中,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占索赔比例不到1%,重点需要了解的是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首先应当知道的几个概念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就要先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关键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实施日是指做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超华科技(002288)因虚增2014年的利润,受理法院认定2014年的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个别案件也有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如京天利(300399)案中,受理法院认定公司发布收到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基准日的常规算法是自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基准价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三 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了解了上述四个关键概念后,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是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的,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才具有索赔资格。具体算法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可索赔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的情形),如果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一直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没有卖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可索赔数量。

 

  案例说明 

       下面以大智慧(601519)案为例说明投资差额损失的具体计算,该案经过上海一中院、上海高院两审,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11月7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价为13.37元/股。如下图所示:


 如上所述,投资者在B区间买入的股票,并且持有到B区间之后产生的损失才可以索赔,在B区间买入又在该区间清仓的也不索赔范围。A、C、D期间买入更不在索赔的范围。 

 举个例子,张三在2015年4月30日以30元的价格买入1000股大智慧股票。


 情形1: 

 张三在2015年11月8日,以12元的价格清仓,那么投资差额损失为计算方式:(30-12)*1000=18000元。

 

 情形2: 

 张三在2016年1月31日,以10元的价格清仓,由于卖出时间已经在基准日之后,只能以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具体计算方式:(30-13.37)*1000=16630元,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张三一直持有到现在没有卖出,投资差额损失也是以这种方式来计算。 

 

情形3: 

张三在2015年12月1日以12元的价格卖出500股,剩余500股一直持有,投资差额损失应当分段计算,将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部分产生的损失与之后的损失相加即为投资差额损失,具体计算方式:(30-12)*500+(30-13.37)*500=17315元。 

 

 五教你如何使用更快捷的计算方式 

 实际的成交往往涉及到多次交易、买卖交替交易的情形,特别是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有多次买卖交易,涉及到买入均价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目前受理法院采用的较多的为持股成本法、先进先出法、买入成本法三种方式来确定买入均价。 

 

 三种买入均价的计算方式都有不同的法院在采用,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常来讲同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使用的方法较为固定。【完】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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