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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300376)|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曾因定期报告收监管函、警示函 + 股价下跌明显 + 广州中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3-05-12 | 阅读次数:[5803]


  公司全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376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一)凡在 2020.4.11  2022.11.15 期间买入易事特股票,且在 2022.11.15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二)凡在 2023.5.11之前 买入易事特股票,且在 2023.5.11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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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情背景

   2023.5.11晚,易事特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他们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易事特的违规线索。

  三、证券律师分析 

  易事特(300376)始创于1989年,2014年成功在深交所上市,曾是世界500强企业施耐德电气控股子公司,现为广东省属国资恒健控股旗下上市企业、国企混合所有制典范,曾位列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

  已成功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5月12日上午,易事特大幅下跌超12%,市值较前一日收盘蒸发了超20亿元。这说明二级市场对其反应十分明显,而这也正符合“索赔新规”所确立的“可索赔股”的股价起落指征。

  何思模是易事特的创始人,2018年6月之前,何思模是易事特的董事长、总经理。何思模辞职后,其儿子何佳接棒担任易事特的新董事长。截至2023年3月底,扬州东方集团直接持有易事特31.77%的股份,何思模是扬州东方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其90%股份。5月11日晚,公司在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的同时,也宣布扬州东方集团及于玮提前终止股份减持的计划。今年1月初,广物集团、广东恒锐、扬州东方集团及何思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易事特17.94%股份(约4.18亿股),同时,扬州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如果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广物集团将取得对易事特的控制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将成为易事特最终实控人。目前,该股份转让事项仍在推进当中。

   而且需要投资者关注的是,这不是何思模第一次被立案调查,2017.8.2,证监会对易事特及时任董事长的何思模进行立案调查。据易事特后期披露的处罚文件显示,何思模因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处罚。五年不到,公司和何思模故态复萌,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宋联民律师认为,该公司在2023.2.2被深交所下发了监管函,原因是公司在2022.11.15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对2019年通讯设备及材料业务进行财务处理时对部分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对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及2019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27亿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的13.6%。

  无独有偶,易事特还在2022.10.26被广东证监局下发了警示函,因其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同时,公司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公司迟至2021.6.25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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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联民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易事特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易事特定期报告数据错误,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被证监会调查乃至处罚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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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易事特的赔付能力问题

  易事特2022年年报显示,易事特营业收入为47.4亿元,同比增长10.35%。但是司净资产尚算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股东总数约为10.37万户。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自从易事特2023.5.11晚间曝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资料审核,为投资者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并准备立案材料。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律师收到您的咨询后会及时与您沟通案情。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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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易事特(300376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广州中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一)凡在 2020.4.11  2022.11.15期间买入易事特股票,且在 2022.11.15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二)凡在 2023.5.11之前 买入易事特股票,且在 2023.5.11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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