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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600251)| 正式处罚已下达 +虚增营业收入合计超20亿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合计435万元+乌鲁木齐中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3-10-08 | 阅读次数:[2363]
公司全称: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51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22.3.26 至 2023.4.21之间买入冠农股份(600251)股票,且在 2023.4.21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正式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3.5.5晚间,冠农股份已收到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冠农股份的违规线索,接下来待违规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3.8.23晚间,冠农股份已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月8日晚间,冠农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证券律师分析
冠农股份成立于1999年12月30日,是新疆地区主要的棉花、番茄和甜菜糖产品供应商,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的国有全资公司,实控人持股比例为45.4%。公司于2003年6月9日在上交所成功上市。
已代理众多股票成功索赔、获赔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提示,冠农股份4月21日晚间公告称,因年报存在虚增营收,内控存在重大缺陷、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等违规行为,公司已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其实就在收到警示函的前一日(4月20日晚间),该公司还发布了一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对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3季度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更正,其内容也对应了后来收到的警示函中提到的违规详情。公告称应相应调减2021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4.07亿元;相应调增2020年、调减2021年的营业收入2645.18万元,营业成本2601.7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25万元;相应调减2022年1-3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2.06亿元。
本次被立案调查的原因也是由于警示函中的违规事项,警示函披露的违规详情如下图(截图):
10月8日晚间,冠农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亿元、营业成本3.53亿元。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亿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亿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7.29亿元。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9亿元,占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9亿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宋联民律师指出,定期报告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集中体现,也是投资者获知公司经营业绩的法定重要渠道。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保证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因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净资产、 净利润等多个会计科目,更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判断。
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冠农股份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冠农股份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被证监会调查乃至处罚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自从冠农股份2023.5.5曝出信披违规,接连不断有投资者咨询律师索赔事宜,证券维权团队正在紧锣密鼓开展咨询登记,为投资者办理索赔预登记手续,并准备相关材料。
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 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冠农股份的赔付能力问题。
冠农股份2022年营收约24.1亿元,同比减少38%;归母净利润约4.8亿元,同比增加57.8%;基本每股收益0.61元,同比增加56.41%。2023年一季度,冠农股份实现总营收15.25亿元,同比增长182%;归母净利润为2.9亿元,同比增长33%;基本每股收益为0.38元。本期业绩变好是番茄制品价格上涨和销量增加及皮棉市场回归正常,销量上涨所致。其中,一季度番茄产业实现净利润1.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亿元,棉花产业实现净利润280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122万元。公司净资产尚算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必再犹豫。
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公司股东总数逾4.5万。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目前已有许多冠农股份的中小投资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符合索赔登记条件的投资者现在即可与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及时沟通案情。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冠农股份(600251)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接下来赴 乌鲁木齐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22.3.26 至 2023.4.21之间买入冠农股份(600251)股票,且在 2023.4.21晚间收盘时 仍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正式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