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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603669)| 正式处罚已下达 + 2023年首家被立案调查的A股药企 + 因涉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及实控人遭立案调查 + 曾向关联方违规提供上亿元资金周转 + 公司经状况不佳 + 拉萨中院管辖此案
更新时间:2023-01-11 | 阅读次数:[3546]
公司全称: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3669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索赔征集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共同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21.1.6 至 2022.4.29 买入灵康药业股票,且在 2022.4.29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目前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3.1.10晚间,灵康药业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陶灵萍近日分别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陶灵萍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灵康药业及实控人的违规线索。且公司称经自查,立案相关内容主要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3.4.11晚间,灵康药业公告称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 号)——这意味着证监会对灵康药业的信息披露违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3.4.20晚间,灵康药业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这进一步印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增强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法理依据!
三、律师分析
灵康药业主营化药处方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5.5.28上市。从业绩上看,自2020年开始,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2020年度,公司净利润为1.6亿元,同比下降20.6%;2021年度,公司净利润为6590.36万元,同比下降58.83%。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净利润亏损6947.34万元,同比下降188%。从数据可见,其亏损面逐渐扩大,公司的经营状况堪忧。
灵康药业在调查公告中称,经公司自查,立案相关内容主要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这不是灵康药业第一次因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关注乃至处罚。灵康益冠是灵康药业全资子公司,陶灵萍除任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外,同时也担任灵康益冠的执行董事。灵康益冠是灵康药业的关联法人。而根据灵康药业发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等文件显示,灵康药业分别于2021.1.4和2021.3.10向灵康益冠划出1亿元和0.5亿元,供其用于资金周转,2021年3月和2021年4月,公司分别收到灵康益冠归还的拆借款0.5亿元和1亿元,后又收到149.38万元的拆借款利息。宋联民律师表示,虽然款项已经全部收回,但是灵康药业并未履行审理程序、未及时披露,依然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是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2022.6.22,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上交所要求其进一步补充披露2021年年报信息,其中便包含了上述违规事项。
而后,2022.6.29,该公司回复称:“公司未履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批流程、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的内部控制失效,系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缺乏规范意识所致。控股股东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在经过内部资金审批程序后,经由财务总监张俊珂、董事长、总经理陶灵萍审批后,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办理,未经公司三会审议批准。上述两人为此次违规占用资金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为上述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周转这一违规事项,上交所曾在2022年6月份披露《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2.7.16公司及陶灵萍、张俊珂也被西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此次的正式处罚文件也表明,被调查的原因就是上述1.5亿元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系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 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灵康药业应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灵康药业直到 2021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因此,灵康药业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决定,(一) 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陶灵萍给予警告,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150万元罚款,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5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 对张俊珂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于年报存在问题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来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走上被告席。但灵康药业的年报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此前对灵康药业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过相关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灵康药业2021年度存在被控股股东的控股企业灵康益冠非经营性占用1.5亿元资金的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彼时认为,上述拆出款项虽然已经全部收回并收取利息,但由于灵康药业在拆出资金过程中未履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批流程,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灵康药业在资金支付审批、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值得关注的是,灵康药业此前变更了年审机构。灵山药业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并与天健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友好沟通,公司拟改聘中审众环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投资者一旦以证券虚假陈述起诉上市公司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灵康药业的赔付能力问题。灵康药业目前面临着年报业绩的大考,具体经营情况还需要等待预计四月份披露的年报,才能揭晓。
灵康药业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51亿元,同比下降61.59%;归母净利润-6947.34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7888.44万元,未能维持盈利状态。基本每股收益为-0.1元。但公司资产负债率约31%,资产总额超18亿,净资产尚算宽裕,这对包括索赔者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均是利好消息,投资者目前无需再观望,可以积极联系我们加入索赔。
五、索赔范围
宋联民律师认为,灵康药业以上涉嫌违规的情形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而且间接造成相关信息未能如实、及时披露,造成投资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后续收到正式处罚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开庭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联系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律师,咨询维权流程,后期共享索赔动态。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联系律师,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宋联民主任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后期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灵康药业(603669)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赴 拉萨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21.1.6 至 2022.4.29 买入灵康药业股票,且在 2022.4.29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目前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