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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300290)| 正式处罚已下达 + 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 + 沈阳中院管辖 + 索赔征集
更新时间:2023-01-11 | 阅读次数:[2298]
公司全称: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290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共同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21.10.21 至 2022.4.28 期间买入荣科科技股票,且在 2022.4.28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2.12.30晚间,荣科科技及实控人何任晖等公司高管层,已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10晚间,荣科科技及公司董事、原实控人何任晖再收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任晖立案。这意味着证监会已锁定荣科科技(及原实控人)的违规线索。
2023.4.17晚间,荣科科技、何任晖先生、崔万田先生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这些责任主体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3.4.28晚间,荣科科技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这进一步印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增强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法理依据!
三、律师分析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2012年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是一家深耕智慧医疗和智慧城市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主要业务为智慧医疗、健康数据和智维云两个板块,公司原实控人为何任晖,2021年10月已经变更为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控人为河南省财政厅,2021年11月份完成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这是荣科科技近年来的第三次“易主”,更早一次发生在2018年年底,彼时荣科科技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为崔万寿、付艳杰。
涉案实控人何任晖,1973年出生,现任荣科科技董事(国科实业董事长)。早在2018年12月24日,荣科科技曾披露,荣科科技彼时的实控人崔万涛、付艳杰与国科实业于2018.12.24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合计9818.6万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国科实业,此后国科实业成为荣科科技新任控股股东。2021.10.19晚间公司公告称,国科实业将所持公司1.28亿股股份(占总股本20.02%)转让给信产数创基金,转让价格为6.66元/股。2021年11月,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信产数创基金变更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财政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早在2022.12.30,荣科科技已收到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包括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一)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荣科科技先后为原控股股东国科实业、时任董事崔万田和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6亿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到2022.4.29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2022.4.19,荣科科技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司法文书,涉及盘锦银行兴建支行诉公司承担2.3亿元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2.4.29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规情形,可能让荣科科技承担因为证券虚假陈述而造成的特殊侵权责任,也让由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获赔,亏损情况将迎来转机。
而处罚文件中披露的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则更加细节: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为荣科科技控股股东,何任晖为荣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崔万田为荣科科技时任董事。按规定,国科实业、崔万田为荣科科技的关联人。
二、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
2021.6.21,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7.21,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10.19,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2.3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4%。
在预处罚下达后,4月18日,荣科科技开盘跌幅达5%,截至9点30分,报5.6元,成交2956.31万元,换手率0.84%。这说明二级市场对其违规事项反应明显,符合可索赔股票的特征,投资者可以放心索赔。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荣科科技后期的赔付能力问题。
该公司2023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48亿元,同比增长25.43%;归母净利润-488.57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1840.1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076元。公司净资产尚算宽裕,这对包括索赔者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均是利好消息,投资者目前无需再观望,可以积极联系我们加入索赔。
五、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宋联民律师认为,荣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而且间接造成造成投资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后续将收到正式处罚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的开庭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已明确。
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也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联系律师助理或者宋联民律师,详细咨询维权流程,后期共享索赔动态。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联系律师,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宋联民主任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后期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 荣科科技(30029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 沈阳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21.10.21 至 2022.4.28 期间买入荣科科技股票,且在 2022.4.28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