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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002667)| 索赔案件已进行证据交换 + 法院已受理本所多批索赔案件 + 收到警示函 + 未及时披露收购进展 + 本所已受理部分投资者的索赔申请!
更新时间:2023-01-11 | 阅读次数:[4308]
公司全称: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667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做好索赔准备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21.8.12 至 2021.12.7 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且在 2021.12.7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加入索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机构,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1.8.5晚间,鞍重股份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
2021.12.7晚间,鞍重股份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2.9.30晚间,鞍重股份公告称已收到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这进一步印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增强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法理依据!
三、证券律师分析
鞍重股份于1994.10.13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金碧御水山庄、物业管理、医疗服务。鞍重股份在2012年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在2021.12 .7发布关注函的回复后的10个交易日,鞍重股份的股价一直走低,收盘均价为21.546元/股,对比调查日之前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27.414元/股,市值已跌去21.4%,这说明二级市场对该公告的反应相当明显。且对于此前其发布的利好消息(即2021.8.5的《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市场给予了非常积极的反应,鞍重股份股价一路“飙升”。股价起伏说明鞍重股份的涉案公告与投资决策直接相关。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发布之后股价反应明显,恰恰符合证券索赔揭露日之后股价的正常走势,也符合一只可索赔股票的股价指征。
2021.8.5,鞍重股份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称鞍重股份将以自用资金5800万元收购江西同安51%股权,主要的目的是鼎兴矿业的6处瓷土采矿权,故交易的重要条件之一是鼎兴矿业于2021.8.10前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
但是2022.9.30,鞍重股份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的警示函。警示函显示,2021.8.5,公司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交易对手方承诺在2021.8.10以前协调标的公司鼎兴矿业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经查,鼎兴矿业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但鞍重股份未及时就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情况迟至2021.12.7晚间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2022.1.10,鞍重股份终于发布《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正式宣布了该收购已流产。
2023.5.4,鞍重股份的索赔案件已有了实质性进展,法院组织原被告方进行了证据交换。被告鞍重股份认为,变更日(揭露日)应为2021年8月14日,但该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并没有实质性公告鼎兴矿业未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因此不应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变更日。

四、索赔范围
宋联民律师认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理应谨慎、准确、及时,其目前涉嫌的证券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而且造成投资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被监管部门采取警示措施也是罚当其过。而这,也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宋联民律师提示广大鞍重股份受损投资者,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只股票的开庭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五、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投资者一旦以证券虚假陈述起诉上市公司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鞍重股份的赔付能力问题。鞍重股份目前面临着年报业绩的大考,具体盈利情况还需要等待预计四月份披露的年报,才能揭晓。
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6.07亿元,同比增长281.8%;实现归母净利润8433万元,上年同期为-1649.7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基本每股收益0.365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约55%,净资产达10亿。该公司资产尚算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
截至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股东户数为1.66万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很多。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六、索赔进展
宋联民律师表示,很多投资者已寄来索赔资料,索赔团队紧锣密鼓的为他们测算、立案,目前已有多批案件被沈阳中院成功受理且律所已帮索赔的投资者成功垫付诉讼费,现在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审理中。后续进展将继续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网上与各位投资者共享。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都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宋联民律师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鞍重股份(002667)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列明身份证号码,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参照新规,目前投资者启动索赔无需再提交公证书。接下来赴法院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4、赴 沈阳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21.8.12 至 2021.12.7 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且在 2021.12.7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加入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