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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600220)|两次收到“监管警示函”,预处罚已下达+南京中院管辖此案 + 本案属于“诱多型”证券虚假陈述
更新时间:2022-09-15 | 阅读次数:[1438]
公司全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20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准备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 2021.9.14 至 2022.1.3 卖出江苏阳光(600220)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投资者请注意,在上述时段之前买入这只股票,并且在上述时段内“卖出”,目前才认为符合索赔条件,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2.2.18,江苏阳光收到上交所出具的《监管警示决定》[2022]0013号;
2022.5.20,江苏阳光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7.21,江苏阳光收到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2022]0100号;
2022.9.15,江苏阳光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江苏阳光的违规线索,在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下达预处罚之后,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2.10.15,江苏阳光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苏证监罚字[2022]5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7条第1款,江苏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律师分析
江苏阳光,1999年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是600220,发行价每股11.98元,2022年9月14日收盘价为2.57元,总股本为17.83亿股。资料显示,江苏阳光主要从事呢绒面料和热电业务。
2022.2.28江苏阳光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2.5.30,江苏证监局又因为提前确认存货等违规事宜对江苏阳光下发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21,上交所又决定“对江苏阳光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其中提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一直代理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江苏阳光市值并不高,只有60亿出头,这次江苏阳光被立案,在2022.9.15造成公司股价一字跌停,当日市值缩水接近26%,造成超过11万股东困惑无措。10月份下达的官方预处罚文件显示,2021.9.9,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收储款合计7728万元。2021.9.9、2021.12.17、2022.1.30,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448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影响2021年度的净利润4836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9.13进行披露,但实际上迟至2022.1.4才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律师结合证券索赔的历史经验分析,预处罚的下达,意味着证监会对江苏阳光的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并且预处罚与正式处罚的内容有99%的大概率完全相同。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证监会将会对江苏阳光的违规披露行为作出适当处罚。
四、江苏阳光的历史违规详情
(一)提前确认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
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中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的7.74%和8.63%。
(二)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做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资料显示,江苏阳光在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一直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你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八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璜塘热电厂区房的土地和部分房屋被收储、已收到收储款的事项
该次违规,具体内容如上。
宋联民主任提示投资者,本案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所谓“诱空型”,通常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发布虚假的消极利空信息,或隐瞒实质性的利好信息未予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等,使得投资人在股价向下运行或处于相对低位时,因受其虚假陈述影响而卖出股票,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被更正后股价上涨而投资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因而,律师征集适格投资者时,在“诱多型”虚假陈述模式下,投资者只有在特定时段内(虚假实施日至揭露日)买入该股,才算是被不良的“诱多”因素驱动,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才符合索赔条件。
而在“诱空型”虚假陈述模式下,投资者只有在特定时段内(虚假实施日至揭露日)卖出该股,才算是被不良的“诱空”因素驱动,这就需要投资者在虚假实施日之前买入该股,并且在该时段内卖出,才符合索赔条件。
在符合索赔条件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呢?从律师(法官)核定损失的专业角度看,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并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铬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铬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以核算损失;或者,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基准日之前未买回股票的,按基准价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铬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以核算损失。
按照索赔新规,投资者起诉索赔已经不再需要证监会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书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投资者现在即可准备索赔资料,积极加入后期索赔。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五、最新财报
江苏阳光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5.11亿元,同比增长5.66%;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2亿元,同比增长49.62%;基本每股收益为0.0574元。对于投资者的索赔,足堪赔付。投资者完全应当消除索赔顾虑,积极索赔;后期获得实际赔付,理应问题不大。如有顾虑,可申请本所为大家垫付索赔费用。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相关责任主体比如“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先微信咨询律师助理,或者直接联系宋联民律师,共享索赔动态。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股东有11.49万多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一般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的银行卡中。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江苏阳光(股票代码:60022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参照新规,目前无需提交公证书。接下来赴 南京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九、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 2021.9.14 至 2022.1.3 卖出江苏阳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维权索赔,注意是在该时段之前买入该股,并且在该时段内“卖出”,无论是否在2022.1.3之后重新买入,目前均被认为符合索赔条件。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