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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已收预罚单 + 4年虚增营收13.4亿 + 子公司“一卡易”惹祸,涉嫌信息违规披露被调查+南京中院管辖此案,大量投资者涌入索赔

更新时间:2022-09-05 | 阅读次数:[2381]

公司全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104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准备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18.4.27  2022.9.2  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且在 2022.9.2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2.4.28晚间,恒宝股份的审计机构发布《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当日恒宝股份另收到收到证监会《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5.10晚间,恒宝股份收到深交所下达的《监管函》;

2022.9.2晚间,恒宝股份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恒宝股份的违规线索,在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下达预处罚之后,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3.9.7晚间恒宝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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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分析

恒宝股份,2007.1.10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价每股8.43元,上市后股价曾高达45.85元,也是迄今最高价。2022.9.2,该股收盘价为8.28元/股,总股本6.99亿股。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为智能卡、磁条卡、票证、票据、密码信封等。主营产品包括磁条卡、密码卡和 IC卡等卡类产品及其相关操作系统软件(COS)和票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卡类为主营业务,营收占比超过80%,利润占比接近90%。

根据处罚文件,恒宝股份的违规事项如下: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 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

        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已经代理多只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认为,自2021年2月下旬起,恒宝股份与其持股(控股)51.102%的子公司“一卡易”时任管理层存在纠纷,导致恒宝股份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控。2021.3.18,一卡易(新三板上市)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一卡易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直至2021.4.1,恒宝股份才发布《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称公司自2021.2.26起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一卡易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纳入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

根据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一卡易”的净资产约为 1.24亿元,占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的6.4%;总资产约为 1.39亿元,占母公司总资产 5.9%,根据上市公司“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恒宝股份可被定性为对子公司怠于监管,或者说监管不到位。上市公司的这种内控缺陷,直接导致了恒宝股份对子公司失控情况未能及时、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投资者存在投资信息“被屏蔽”的情况,从而或引发大面积索赔。

四、违规详情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

目前,一卡易的新任管理层,也无法掌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正常履职,无法对一卡易进行审计及评估,所以2022.4.29,恒宝股份2021年度财报不出意外地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这种“非标准版”的审计报告。理由是,审计机构发现,恒宝股份对在新三板上市的子公司“一卡易”已失控,审计机构无法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导致无法确认恒宝股份对“一卡易”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及账面价值是否准确。特别是,于挺进等人屡次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阻挠公司行使控股股东权利,排除恒宝股份对一卡易的合法监管,审计机构无法取得相关财务资料。

(二)一卡易依法未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一卡易作为新三板上市公司,其和主板上市公司一样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2020年报已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此后的2021年半年报和2021年年报也均未依法披露,该股在新三板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已达到29次,显然经营方面已出现巨大风险,但恒宝股份审计机构仍将该笔投资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账面价值6313.45万元,该笔投资的账面价值含有不少水份。

(三)深交所对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2022.5.30晚间,在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深交所问询,在2021年年报中,恒宝股份将一卡易股权投资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且账面价值显示6313万元,这种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并且在恒宝股份对一卡易失控的情况下,这种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恒宝股份的回复意见认为,因公司已对其一卡易失控,无法获取一卡易相关资料,无法对其股权价值评估,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不能自由处置,因此只能作为一项长期资产管理,故采用成本法计量以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所以母公司将一卡易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是无奈做法,但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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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卡易的由来、未来

2015年5月,恒宝股份披露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从万卡德(有限合伙)、于挺进、蒙重安、皮强等股东手中以1.53亿元的价格收购一卡易51%的股份。

2021年2月以来,公司对一卡易开始逐渐失去控制。恒宝股份表示,自2021年2月起,张宏博、于挺进等人屡次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阻挠公司行使控股股东权利,排除公司对一卡易的合法监管,甚至不允许恒宝股份派员进入一卡易,致使对一卡易失控,业绩不能并表,受让该公司债权的合同目的业已完全落空。张宏博、于挺进对抗母公司的行为包括:1、阻挠申请人增补董事。2、擅自设立孙公司。3、擅自进行关联交易。4、干扰、阻挠申请人行使财务总监、董秘委派权。

恒宝股份在2021.5.17向上海仲裁委提交的要求解除与于挺进等人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仲裁申请书中,已经把张宏博、于挺进、蒙重安、皮强和一卡易公司分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被申请人,并主张于挺进等人退还转让款(1.66亿元股转金),这就是说,恒宝股份拟撤回对一卡易的投资,试图完成“切割” 。

宋联民主任指出,在收购一卡易6年之后,恒宝股份现在意兴阑珊。2021年4月间,虽然于挺进等人(一卡易高管层)控制公司印鉴证照拒不返还,业已被恒宝股份罢免总经理等职务,原管理层也被逐出董事会,并且也在试图通过仲裁打算收回1.66亿元的投资款,但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信息披露理应及时、严谨、慎重。恒宝股份不能因为其子公司出现其主观上不想看到的“失控”,而免除其本身对二级市场投资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恒宝股份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投资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收到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即是明证,后期下达正式处罚决定将是99.99%的概率,这也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对于恒宝股份信息披露违规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受损股民有望通过诉讼获赔。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诉讼索赔,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按照索赔新规,投资者起诉索赔已经不再需要证监会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书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投资者现在即可准备索赔资料,积极加入后期索赔。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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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新财报

恒宝股份2022年半年报显示,净利润3445万元同比增长137%,但营业收入同比基本持平,净资产收益率仅1.84%,每股现金流依然是负数。恒宝股份多年来净资产收益率始终保持在10%以下。 目前公司净资产约有18亿元,对于投资者的索赔,足堪赔付。投资者完全应当消除索赔顾虑,积极索赔;后期获得实际赔付,理应问题不大。如有顾虑,可申请本所为大家垫付索赔费用。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相关责任主体比如“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先微信咨询律师助理,或者直接联系宋联民律师,共享索赔动态。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股东有12.67万多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一般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的银行卡中。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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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恒宝股份(股票代码:002104)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参照新规,目前无需提交公证书。接下来赴 南京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18.4.27  2022.9.2  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且在 2022.9.2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登记,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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