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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 (600080) | 投资者一二审均胜诉 +获赔率接近100% + 西安中院管辖本案 +本所为投资者垫付全部费用!
更新时间:2022-08-21 | 阅读次数:[5238]
公司全称: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080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一、二审判决均胜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立即参加索赔)
诉讼时效: 2023年7月30日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19.1.3 至 2020.4.30 期间买入金花股份(600080)且在 2020.4.30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可参照已胜诉的一审判决情况,向西安中院起诉并获得赔偿。
符合以上条件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登记,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二、案情背景
2020.5.29晚间,金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陕证调查字 202009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金花股份的违规线索。
2020.7.30晚间,金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3号)。这意味着证监会对金花股份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0.8.5晚间,金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该处罚决定构成了投资者依法索赔的法理依据,由此拉开了投资者按照民事特殊侵权程序起诉索赔的序幕。
三、证监会处罚结果(违规占用资金未披露)
【处罚依据】证监会已查实,在2019年的整个年度内,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8笔资金,合计27777万元,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报中披露。
【处罚结果】证监会决定对金花股份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吴一坚(时任董事长、法人)、张梅(时任总经理)、侯亦文(时任财务总监)被警告并分处不等金额的罚款,目前上述高管均已离职。
四、开庭审理情况
虽然距离第一批投资者的胜诉判决下达已有一段时间,但近期仍有不少投资者陆续咨询索赔事宜,以下是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团队整理的金花股份的开庭审理和判决情况:
(一)开庭审理
2021年上半年,西安中院对投资者诉金花股份系列索赔案件已进行多次开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代理律师针对案涉证券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实施日如何确定、系统风险及相应减扣比例、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与被告金花股份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宋联民律师认为,(一)被告的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即具有“重大性”,且违规金额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已经超出重大性(10%)的认定比例;(二)涉案第一笔资金占用发生在2019.1.1当日的《借款协议》项下,该笔拆借资金高达4555万元,已达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立即披露”的标准,但被告在此后2个工作日内(2019.1.3)未作披露,因而案涉实施日应定为2019.1.3,揭露日2020.4.30,由此确定基准日为2020.6.30,基准价为4.783元。
被告认为,认定被告与股东订立重要借款合同(并及时披露)的标准是,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借款金额达到被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而2018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1771236818.7元,按照5%标准计算,被告直到2019.9.20累计借款额才超出5%(88561840.935元)。扣除周末再按照披露日的要求,被告直至2019.9.25未及时披露相关借款合同才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即实施日应定为2019.9.25为宜。被告的这一“实施日”及其对于涉案违规性质是否具有“重大性”以及应当减扣的系统风险比例等问题,均未获得原告认可及法院支持。
(二)法院判决
在原被告代理律师的激烈辩论基础上,西安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为投资者逐一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并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以确定证券买入均价,部分投资者的获得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接近100%的全额支持。
四、新旧规衔接——新一批案件适用新规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金花股份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慎重,但其长达16个月的时间内对涉及关联方的巨额资助交易事项讳莫如深,造成投资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收到证监会的罚单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对于金花股份信息披露违规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受损股民完全可以继续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的方式获赔。
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诉讼索赔,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此前的胜诉判决是根据2003年最高院的《若干规定》下达的判决,新一批案件会采用2021年1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但最终对投资者的影响不会很大。
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此前法院一般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1‰认定)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2023年多只股票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五、索赔诉讼,有哪些主体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
从诉讼实务的角度看,打赢官司只是索赔成功的第一步,投资者在胜诉之后能否拿到赔偿款,则取决于公司的赔付能力——也即资产状况。为了锁定胜诉之后的赔付概率,建议投资者在起诉时,把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起诉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可以先微信咨询律师助理,或者直接联系宋联民律师,共享索赔动态。
六、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金花股份的赔付能力问题。
赔付能力分析一:5月13日,金花股份发布《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245名投资者索赔案的进展。根据该公告,宋联民律师维权团队提醒,金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1)有12起案件的原告在一审中自行提出撤诉;(2)有157起案件的原告在一审中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向该批原告支付赔偿共计644万元;(3)有76起案件在一审判决之后,金花股份再行上诉。在上诉期间与25名原告达成和解,公司向该批原告支付赔偿共计195万元。其余51起案件,公司已收到50份陕西高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该50起案件涉及赔偿金额约为436万元。公司已就该50起案件提出再审申请。另有1起案件未收到终审判决。
律师提醒,目前金花股份已向投资者支付1274万元,跟245名投资者起诉金额1284万元相比,投资者主张的索赔金额,几乎是100%支持。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涉诉案件的和解及判决涉及赔偿金额,金花股份已经在2021年度实际支付或预提,并在2021年度报告中披露。
赔付能力分析二:公司第一季度业绩上涨,有利于投资者诉讼索赔。半年报显示,上半年金花股份营收2.5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约7%,净利润214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7%,扣非净利润约为2009万元,同比则增加42%。公司的净资产尚有16.8亿元,在投资者胜诉之后足以赔付。投资者完全应当消除索赔顾虑,积极索赔;后期获得实际赔付,理应问题不大。如有顾虑,可申请本所为大家垫付索赔费用。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一般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的银行卡中。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普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金花股份(60008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参照新规,目前无需提交公证书。接下来赴 西安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九、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19.1.3 至 2020.4.30 期间买入金花股份(600080)且在 2020.4.30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参照已胜诉的一审判决情况,已经可以获得胜诉判决并获得实际赔偿。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登记,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