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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600463)| 正式处罚已下达 + 未披露关联交易 + 多年财报虚假记载 + 索赔征集中!

更新时间:2022-06-07 | 阅读次数:[4269]

公司全称: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463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20.9.27  2022.1.10 之间买入空港股份(600463)股票,且在 2022.1.11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登记。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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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情回顾

2022.6.6晚间,空港股份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此公司的违规线索,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接下来待证监会将违规事实全部查清,再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2.11.14,空港股份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12.30,空港股份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律师分析

空港股份为顺义区国资委下属企业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2015年公司向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4800万股股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2004年正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0463,现注册资本为3亿元。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空港股份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曾于2022.1.7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北京证监局表示,空港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持有的北京元和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个私募基金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已分别于2021.4.17、4.30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披露公司高管、子公司被调查及受到刑事处罚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赵建志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未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向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产)借款事项。2020.9.16,公司向控股股东下属公司转让亿兆地产80%股权,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亿兆地产在未来12个月内将成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于2020.9.27、10.11分别与亿兆地产签署《借款合同》,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将上述借款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此外,在2022.4.25,上交所对空港股份及有关责任人卞云鹏、王鹏和刘彦明予以通报批评,原因同样是由于空港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而正式处罚文件的内容也与上述警示函内容高度重合。

经查明,空港股份涉嫌的违规事项主要是: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空港股份应当在 2020.9.27 、 2020.10.11与亿兆地产签署《借款合同》后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至 2021. 4.16方披露与亿兆地产的关联借款情况。空港股份未在 2020.9.27、2020.10.11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空港股份将其与子公司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 3 家私募基金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空港股份应当将对上述基金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空港股份对上述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虚减 2019 年利润总额 883.11 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31.70%;亦因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和项目退出款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22.94万元,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利润总额 547.53 万元、 1047.65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6.65%、16.37%、28.89%。

专业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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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新财报

       2023年8月30日,该公司发布半年度业绩报告称,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2.4亿元,同比减少45.81%;归母净利润亏损约4804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1601元。

五、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拨打全国服务热线联系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与律师助理或宋联民主任直接联系(见文末),及时沟通案情,提供对账单即可立即测算“可索赔金额”。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后期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空港股份(600463)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赴 北京金融法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20.9.27  2022.1.10 之间买入空港股份(600463)股票,且在 2022.1.11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登记。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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