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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688555 *ST泽达)| 正式处罚已下达 +科创板第二家被调查公司 + 欺诈发行,IPO造假,上市前已连续多年财报“注水” + 上市不足三年已连续两年财报造假 + 违规情形严重或被强制退市,证监会拟处罚1.5亿元,注册制下首只遭重罚的股票
更新时间:2022-11-19 | 阅读次数:[4152]
公司全称: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88555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加入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20.6.16 至 2022.5.11 期间买入泽达易盛股票,并在 2022.5.11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2.5.11晚间,泽达易盛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锁定泽达易盛的违规线索。
2022.11.19早间,泽达易盛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7 号),这意味着证监会对紫晶存储的信息披露违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3.4.21晚间,泽达易盛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这进一步印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增强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法理依据!
三、证券律师分析
泽达易盛成立于2013年,2020年6月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药健康产业的全方位创新融合,为医药产业提供包括定制软件、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在内的信息化服务。
已成功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在经过证监会6个月的调查之后,上市仅882天的泽达易盛因欺诈发行、上市后继续年报造假这两大违规事项,终于收到证监会的预处罚文件。当初,在证监会调查消息公开后的首个开盘日(2022.5.12),泽达易盛开盘即跌,晚间收盘价时对比前日跌幅达15.63%。自2020年6月泽达易盛上市至今,股价最高曾触及80.38元(前复权),证监会调查后连续10日的收盘均价为12.666元,缩水超过八成,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参照其他股票的索赔经验看,泽达易盛在证监会调查之后股价呈断崖式下跌,符合揭露日之后股价的正常走势,也符合一只可索赔股票的股价指征。另外,证监会已确认实控人林应(董事长、总经理)正是指使、从事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始作俑者”,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可能造成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林应亦将被证监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近年来,被证监会处罚的股票众多,但遭遇证监会同时处罚上市公司和实控人的情形,相对来说还是少见。而近期泽达易盛、紫晶存储这两只股票被证监会下达预处罚,成为首批因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也是严重超出了社会各界对注册制、科创板股票的良好预期。
证监会于2023.4.21下达的正式处罚文件,直指泽达易盛存在如下造假: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年6月13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6月16日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 日在科创板上市。
1、《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泽达易盛通过签订虚假合同、 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在2016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收3.4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其中2016年虚增利润2244万元,占比104.7%;2017年虚增利润3741万元,占比91%;2018年虚增利润 6161万元 , 占比103.2% ; 2019 年 虚 增利润6528万元,占比67.7%。
2、《招股说明书》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2017、2018及2019连续三年,泽达易盛合计买入杭商资产2亿元私募基金产品,但相关资金均实际、最终转入泽达易盛的关联方。泽达易盛未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3、《招股说明书》未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自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田力通过梅生持有泽达易盛600万股,通过杨鑫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 持股比例13.96%。泽达易盛未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二)《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20年的年报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泽达易盛在2020年上市后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2020年年报》虚增营收1.52亿元,占比59.51%,虚 增利润8247万元,占比88.97%。 同时,2020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具体为:2020年,泽达易盛及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资管合同》《鑫沅资产鑫福 3号资管合同》,转入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1.2亿元。截 至2020年12月31日,泽达易盛通过上述合同将合计1亿元投向关联方“和鑫商盈”。上述关联交易未如实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
2、《2021年年报》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2021年,泽达易盛及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 导致《2021年年报》虚增营收7104万元,占比21.59%,虚增利润 2666万元,占比56.23%。(2)虚增在建工程,导致2021年预付浙江观滔3632万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万元。
四、律师分析——哪些主体,在诉讼中可能承担赔责
在泽达易盛案中,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涉嫌在相关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近日已被证监会立案。东兴证券被立案,意味着已经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对券商的影响巨大,各种业务都会被影响,如果再被暂停保荐机构资质一段时间,那投行业务就很难东山再起,而投行业务是2022年东兴证券唯一同比增长的主营业务。
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收到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一) 保荐机构的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这意味着东兴证券作为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并且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义务的期间自上市之日起,应当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本案,东兴证券在督导过程中,未尽勤勉尽职之责,涉嫌仅进行形式审查“走过场”,未实质性发现年报造假事项,最终或因未能在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发现财报严重“注水”造假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规问题而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联民律师代理的其他同类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投资者将券商列为共同被告已有胜诉判例,例如“中安消”一案。而与泽达易盛情况相似的紫晶存储,该股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已经放话正在筹备10亿资金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相比较下,泽达易盛的股民如果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就不得不面临冗长复杂的司法程序,快则近十个月,慢则好几年才能开庭审理,什么时间能拿到赔偿还得看法院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证监会应当充分发挥行政监管的干预作用,要求东兴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比照紫晶存储的投资者保护模式,通过成立赔偿基金对股民进行先行赔付。避免因处理方式相差太大,而对投资者造成的差别对待。中国证监会一直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工作重点,相信中国证监会一定能够让泽达易盛的股民也能像紫晶存储的股民那样得到一个公平的对待。
另外,针对2021年业绩下滑,上交所曾函询“是否涉及前期虚构交易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而东兴证券在今年5月份基于该函展开的专项核查结论中,仍然表示“无法对公司是否涉及前期虚构交易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表意见”。
宋联民律师指出,这意味着东兴证券可能因不尽责而不免责,在索赔案中,部分投资者或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高管层的责任
对泽达易盛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实控人林应(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应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组织、指使泽达易盛进行证券发行文件造假、营收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主事人”林应、应岚等,受损投资者在索赔时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付责任,这样会大幅增加后期实际获赔的概率(实际赔付力)。
(三)审计机构或将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在泽达易盛的索赔案件中,2020年为其提供年度财报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可能被部分投资者起诉,同步走上被告席。从索赔理论看,审计机构如果默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造假,或者未尽勤勉之责导致对年度财务审计资料失察,未能有效识别巨额年报造假数据,按照会计行业标准规范将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审计机构普遍购买了强制执业保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应该具有赔付力,投资者应当积极行权、维权。
(四)其他主体的责任
宋联民律师认为,在泽达易盛2019年发行期间担任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在股民的索赔诉讼中,按照其责任大小,或不免为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分别承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在投资者的亏损进行专业测算时,如以2022.5.11为揭露日,则揭露日之后的10日收盘价均价为12.666元/股,比揭露日前10日的收盘价均价下跌近14.27%,可见,揭露日之后的跌幅十分明显。
根据2021年4月修正的《最高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公司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宋联民律师认为,从2019年7月首批25家公司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迄今不足三年时间,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数量已突破400家。而与泽达易盛同时被证监会下达预处罚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紫晶存储”则是首家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投资者索赔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同时也将成为上海金融法院办理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被投资者立案索赔的第一案,泽达易盛则成为第二案,11月22日起,泽达易盛已被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并将自该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泽达),接下来泽达易盛和紫晶存储可能一样,那就是公司和保荐机构(包括保荐机构的2名代表人)都可能受到上交所进一步的纪律处分。律师认为,《关于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及2020年修改后的证券法第24条均规定,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构成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购回已上市的股份,但具体实施办法仍在制定过程中。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投资者只能起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此前部分投资者提起的诉讼已获得法院受理。
五、最新财报与泽达易盛(向索赔投资者)实际赔付能力的分析
本文设置“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泽达易盛后期的赔付能力问题。
由于泽达易盛所处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所以行业的景气度与宏观经济增速相关度较高。2021年度泽达易盛业绩大幅下滑已众所周知,年报中也体现的极为明显。2021年营收同比增长 28.67%(约为3.29亿元),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 42.93%(约为3939万元),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 270.49%,毛利率同比下降 6.14%。2022.10.27晚间发布的三季度报称,前三季营收约6666万元,同比减少68.6%;净利润亏损约4916万元,由盈转亏,上年同期净利润362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59元,公司市值约为10亿元,资产负债率约为27.84%。目前公司净资产尚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
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 (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 ,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 ,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办理的各只索赔股票开庭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也已明确。
六、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投资者可以打开炒股软件,对照检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金正大、香溢融通及中润资源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一般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的银行卡中。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泽达易盛(688555)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 上海金融法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20.6.16 至 2022.5.11 期间买入泽达易盛股票,并在 2022.5.11晚间收盘时 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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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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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