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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002075) | 正式处罚已下达 + 控股股东涉嫌信披违规拟被罚+ 索赔火热征集中!
更新时间:2022-07-13 | 阅读次数:[4269]
公司全称: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075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准备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 2020.3.31 至 2021.11.2 之间买入沙钢股份股票,并在 2021.11.3晚间收盘时 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1.11.2,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2022.5.10,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2022.7.11,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沙钢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3号)。
三、律师分析
沙钢股份前身是国有控股企业——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5日高新张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2008.12.19,高新张铜与沙钢集团共同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协议,2010.12.24,高新张铜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高新张铜向沙钢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淮钢特钢的63.79%股权。2011.3.18,经高新张铜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4.8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高新张铜”变更为“沙钢股份”,证券代码仍为“002075”。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告知书主要内容涉及两项,一是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二是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处罚决定书,2019.11.20,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尉国安排下属带孙廉洁在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之后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
2019.11.26,孙廉洁证券账户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受让4,400万股“沙钢股份”。2020.5.26至7.6,卖出3940万股。2020.12.11卖出0.72万股。2021.2.26至2021.3.2,卖出459.28万股。
证监会调查显示,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
“信息披露违法”方面,具体指向的是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尉国实际管理锦麟丰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规定,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
由于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19.11.26至2019.12.31持有“沙钢股份”4400万股,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99%。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8.63%。沙钢股份2019年年报显示,沙钢集团持有沙钢股份26.64%的股权,是控股股东;孙廉洁持有沙钢股份1.99%的股权,是第六大股东。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12.11卖出0.72万股“沙钢股份”。至2020.12.31,孙廉洁证券账户持有459.28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0.21%。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6.85%。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5.26至6.29卖出2451.51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1.1%。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持股减少1%的情况告知沙钢股份及时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为,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沙钢集团的处罚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沙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是对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是对沙钢集团董事长沈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是对尉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是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新规”)已取消诉讼前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沙钢股份受损投资者维权已全面启动。公开数据显示,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四、最新财报
沙钢股份2022年三季报显示,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39.14亿元,同比下降1.1%;实现归母净利润4.26亿元,同比下降48.5%;每股收益为0.19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9%,资产总额约165亿,净资产尚算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
五、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六、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拨打全国服务热线联系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八、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沙钢股份(002075)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赴苏州中院办理立案、后期开庭,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 2020.3.31 至 2021.11.2 之间买入沙钢股份股票,并在 2021.11.3晚间收盘时 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