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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安水务(300262) | 正式处罚已下达 + 连收多份罚单 + 董事长、总经理到董秘“组团”遭罚 + 索赔征集中!

更新时间:2022-06-27 | 阅读次数:[4205]

公司全称: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262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准备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一)在 2020.7.13  2021.11.29 之间买入巴安水务股票,且在 2021.11.29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二) 2021.2.1  2021.3.30 之间买入巴安水务股票,且在 2021.3.30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可索赔的时段,是根据证监会等机构查处违规的结果,进一步修订的结果。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回顾

2022.2.16,巴安水务及副董事长张春霖于2022.2.16分别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公司与副董事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正式展开了立案调查,由此触发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

2022.11.8,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巴安水务的信息披露违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2.12.27,公司公告称收到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分析

巴安水务成立于1999年,2011年在深交所创业板A股上市,主营业务涵盖工业水处理、市政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三大板块,是一家专事环保能源领域的智能化、全方位技术解决方案运营服务商,已上市流通A股为46902.20万股,公司资产约为52.06亿元,负债合计34.47亿元,机构参与度为13.12%,属于轻度控盘。公司近期中标了沙特Tanajib热电厂水处理EP包、孟加拉鲁普莎废水蒸发结晶零排放处理系统两个项目。

正式处罚文件显示,巴安水务的违规事项主要有两项: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担保事项 

2020年7月至8月,巴安水务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春霖的 1.3 亿元借款及后续延期借款提供担保,该关联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 2019 年期末净资产的 5.46%。2020 年末,上述担保余额为 11830 万元,占 2020 年期末净资产的 6.40%。2021.11.29,巴安水务首次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巴安水务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对上述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亦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及《信披办法》规定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导致该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自2019.11.29至2021.11.28,巴安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100 件,累计金额达 144190.71 万元。其中,截至2020.8.14,巴安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 22 件,累计金额达 24452.61 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7%。2021.1.1至 2021.6.30,巴安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共计39件,其中37件均未在2021年中报中如实完整披露,累计金额达 94370.39 万元,占上市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51.96%。直至 2021.11.29 、2021.12.8,巴安水务才通过临时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补充公告》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而巴安水务在2022.2.15收到了证监会的警示函,指出巴安水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债”募集的资金,未对募集资金严格进行专户管理和使用;(二)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截至2018年9月末的借款余额超过2017年末的净资产21.97%,属于重大事项且未获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6月11日才披露;(三)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1.未将控制的投资对象(巴安博宁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披露不完整;3.资金受限情况披露不准确;4.前五大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对象和金额披露不准确。

已代理数多只股票索赔胜诉并且成功拿到赔偿款项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认为2019年以来,巴安水务流动性危机就已显现。当时大股东一边忙着找国资接盘,一边忙着套现离场。在珠海国资抽身、巴安水务债务逾期的紧要关头,山东高创的出现无疑是一根救命稻草。然而,随着原实控人张春霖被立案调查,与山东国资相关的定增工作也被迫按下暂停键。另外,在被证监会调查的次日(17日),《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从张春霖“独家”了解到,其涉嫌信披违规的事由是,2020年7月曾办理了一项1.3亿元的借款质押,因对方要求由巴安水务为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并未对外披露,且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违规担保事项已于2021年12月解除。该项违规亦将被证监会处罚,具体以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

四、索赔投资者须注意,巴安水务还有如下违规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2021.11.29,深交所对巴安水务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原因是,巴安水务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修正。2021.1.29,巴安水务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万元至67万元。直到3月31日,巴安水务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5亿元至5亿元。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 年 5 月,巴安水务与原实际控制人张春霖的关联方“捷兰商贸”签署设备采购合同。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4 月,巴安水务向捷兰商贸支付多笔款项,捷兰商贸未向巴安水务交付设备,2020 年 5 月,巴安水务向捷兰商贸要求终止合同并退款。巴安水务与捷兰商贸 2020年发生的1263万元资金往来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额为 1135 万元,截至 2021 年 3 月相关款项已收回。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2022.6.21晚间,深交所对巴安水务及相关当事人下达纪律处分的决定,原因是,原实控人张春霖于2020.7.9与任元签订《借款质押合同》 借款1.3亿元,巴安水务为本次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因张春霖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任元于2021年1月4日向上海一中院起诉,要求张春霖还本付息,同时要求巴安水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虽然张春霖偿还了相关债务,巴安水务也解除了上述担保责任,但巴安水务上述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上述纪律处分决定还指出,截至2020.9.2,巴安水务连续12个月内涉诉(仲裁)金额为超过2.46亿元,占发生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5%;截至2021.12.8,巴安水务连续12个月内涉诉(仲裁)金额为超过11.6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77%。巴安水务未就这些重大涉诉(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索赔投资者须注意,本案的被告(可能)有哪些

宋联民律师认为,证券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凡参与证券虚假陈述的个人及中介机构等,均须按照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因素,而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责任,这在上海市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的“中安消”索赔案件中已经得到明确(详见本所代理的“中安消”案件简报),在本案的“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事项中,担任年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依照相关会计准则勤勉尽责,对案涉资金转出是否“具有商业交易实质”有无进行甄别把关,将是法院判令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当然,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责任,也需要考量违规事项所涉的金额是否具有“重大性”等因素。原实控人张春霖同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同步调查,后期同步走上被告席的可能性当然也很大。当然,投资者在起诉时,对相关被告有取舍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视情况追加被告,这属于当事人可行使的诉权之一。

虽然证监会的本次调查,不会对巴安水务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但随着被立案调查,如前所述,公司原拟募资不超过6.29亿元的定增事项将暂停。去年具有国资背景的“山东高创”拟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定增”方式、耗资约9.66亿元成为巴安水务控股股东(拟占股本的30.7%)的进展,目前随着定增停止,该公司的控股权转让事宜或再生变数。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末,公司股东有3万多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有部分投资者在咨询索赔事宜时,关切上述深交所的纪律处分决定是否即为正式的处罚决定,此前的违规事项是否就此“翻篇”了,这显然不是!深交所与证监会分属不同职能机构,证监会此前已经正式立案调查且预处罚已下,最终仍以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

六、最新财报

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亿元,同比下降38.1%,降幅较去年同期扩大;实现归母净利润-1.65亿元,上年同期为-7809.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2467元,亏损幅度扩大。

七、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后期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众多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第25条法释.jpg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八、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png

九、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拨打全国服务热线联系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十、后期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巴安水务(300262)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赴 上海金融法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一)在 2020.7.13  2021.11.29 之间买入巴安水务股票,且在 2021.11.29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二) 2021.2.1  2021.3.30 之间买入巴安水务股票,且在 2021.3.30  晚间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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