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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601002) | 处罚已下达+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索赔火热征集中!
更新时间:2022-04-01 | 阅读次数:[5572]
公司全称: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002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9日买入晋亿实业(601002)股票,且在2021年3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二、案情背景
2021年11月19日,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1月27日,晋亿实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7 号)。
2022年4月1日,晋亿实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三、处罚情况
证监会查明: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物流)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 2020 年 11 月 13 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38,272.62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592.62万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晋亿物流的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
证监会决定:(一)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俞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蔡永龙、蔡晋彰、薛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晋亿实业成立于1995年11月,注册资本73,847万元,2007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为中国紧固件第一股。公司拥有国家级紧固件研发中心,不断按客户的期望,快捷地提供新产品。2003-2011年连续9年被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列为《中国机械500强》企业,2011年名列238位。晋亿实业股份有致力于建设中国最重要的高品质高强度紧固件、304不锈钢紧固件及手工具集成供应商。
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38272.62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592.62万元。
直至2021年3月19日,晋亿实业才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向晋亿物流累计销售及采购等发生的交易合计金额42500.69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6%。
2021年5月18日,上交所对晋亿实业及相关人员予以监管警示,警示原因正是由于晋亿实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监管函显示,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杰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二)闲置自有资金理财超出股东大会授权额度。
2021年11月19日,晋亿实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
2022年1月27日,晋亿实业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7 号)。
2022年4月1日,晋亿实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简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宋联民主任强调,由于《若干规定》明确取消前置程序,可以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现在即可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五、最新财报
2021年10月28日,晋亿实业发布2021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晋亿实业的净利润为2.059亿元,同比增长91.98%;扣非净利润为1.942亿元,同比增长131.73%;营业收入为21.97亿元,同比增长24.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1.19亿元。
2022年1月28日,晋亿实业发布2021度业绩预告,报告显示2021年度晋亿实业的净利润为2.31亿元左右,同比减少54.02%左右;扣非净利润为2.18亿元,同比增长73.16%。
六、投资者现在即可加入索赔
依照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晋亿实业(601002)存在诸多违规行为,目前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加入诉讼索赔,索赔时应当注意被告数量以及法定的管辖法院(湖州中级法院)。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拨打全国服务热线联系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晋亿实业(601002)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赴 湖州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9日买入晋亿实业(601002)股票,且在2021年3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