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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002176)| 连续2年财报数据造假,已被证监会正式处罚 + 南昌中院管辖此案 +本律师机构已率先代理众多投资者起诉立案 + 截至2023年7月已经多次开庭!
更新时间:2021-12-10 | 阅读次数:[3215]
公司全称: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176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做好索赔准备
目前状态:正式立案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现在即可起诉索赔)
诉讼时效: 。
一、索赔条件
凡在 2018.4.13 至 2021.12.9 买入江特电机(002176)股票,并在 2021.12.9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 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1.12.9晚间,江特电机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100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锁定江特电机的违规线索。
2022.9.14晚间,江特电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证监会对江特电机信息披露违规的全部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走完陈述、申辩和听证这三个程序性事项,即可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
2022.10.13晚间,江特电机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印证了投资者索赔的正当性,增强了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法理依据!
三、律师分析
“江特电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锂产品、电动汽车及智能机电产品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电机行业骨干企业,江西省100强企业,公司总部位于锂电新能源发展基地、被称为“亚洲锂都”的江西宜春。江特电机下属子公司、分公司30多家,产业分布在国内江西、上海、天津、浙江和江苏5省市及境外德国、日本等地区,经营业务涵盖锂矿采选与深加工、电动汽车、智能机电等行业。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2007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江特电机,近年来受益于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自2020年之后业绩开始突飞猛进,但自从2021.12.9晚间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消息一出,10日内该股市值缩水接近17%,众多投资者损失重大,当时该股的关注度也不断上升,人气排名一度登顶A股市场。
宋联民主任证券律师团队带您回顾江特电机近年来的违规,可知:
(一)业绩“盈亏线”未及时披露。2018.10.31,江特电机披露第三季度报,并预计2018全年的净利润为3.4亿至4.8亿;后因年末“例行”评估前期收购企业的商誉,遂大幅对九龙汽车、米格电机的商誉减值金额合计14亿,这一大幅调整导致公司资产大幅缩水,也引发深交所严重关切,此后,江西证监局再就江特电机未及时披露2018年利润“盈亏线”问题下达警示函,认为公司在2019.1.15通过合并报表已初步测算出2018年净利润为-1.45 亿(不含商誉减值),业绩的性质由盈转亏,但并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信息,迟至 2019.1.31始才披露姗姗来迟版的“业绩修正预告”。
(二)拆借资金未依规披露。江特电机在2018年报中,延迟披露子公司“江特电动车”为“宜春雷恒”累计支付的物资采购款 9437万元,该款性质为资金拆借,但未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违规担保未依规披露。2019 年报,江特电机再次延迟披露子公司“江特矿业”于2019年5月间向“新钢贸易” 出具的《履约担保函》,该函对2019年3月起连续2年间“上海宝威”所涉及的锂精矿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额约为1.32亿元,占江特电机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7%。该《履约担保函》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履约担保函》最终幸被撤销,江特电机也未实际承担担保之责。
(四)高管从事证券法禁止的短线交易行为。2022年3月间,深交所又曝出龙良萍作为江特电机原财务总监,在2017年至2019年的任职期间,通过他人证券账户频繁买卖江特电机股票,前后交易时间间隔不超过 6 个月,构成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涉及违规金额约为792万元,龙良萍该部分违规收益,依法论,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五)连续两年财报造假。2022.10.13晚间,证监会下达处罚文件,认定: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收、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收2694万元,虚增利润2694万元,分别占2017年报披露的营收和利润的0.8%、8.18%;2018 年虚增营收674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亿元,分别占2018年报披露的营收、利润的2.2%、6.4%,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2018年连续两年财报成为“注水版”,存在严重虚假记载。
宋联民主任强调称: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自收到正式处罚后,我所就已经代理多名投资者向南昌中院提交立案申请,且很快被受理。当时该法院在组织调解事宜,我们征求了几位投资者的意见后,将愿意先行调解的客户资料邮寄去了南昌中院负责调解的陈姓调解法官处。后续一直与法官保持联系,法院于2023年2月初表示,江特电机方面调解方案一直未确定,调解停滞不前,案件已在分批次转立案程序,并且此后已经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以下是本律师机构代理的几位投资者的立案截图(示范)。
四、最新财报
本文设置的“最新财报”一栏,是分析投资者的实际获赔概率,也就是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付,即江特电机的赔付能力问题。处罚告知书虽已落地,但该只股票今年的业绩真的很好。
从退市风险警示再到业绩数倍翻增,江特电机这两年可谓坐了“过山车”。回想自2018年至2020年这三年,江特电机的年度营收分别为30.2亿元、26 亿元、18.4 亿元,一直呈持续下滑态势;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7.1亿元、-14.8亿元、-1.5亿元,连续三年为负。直至2021年数据才“回阳”,实现营收29.8亿元,扣非净利润3.63亿元。
2022年10月14日公司公告称,预计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19亿元-21亿元,同比增长662%-742%;预计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5.52亿元-7.52亿元,同比增长710%-1004%;公司锂盐业务外部环境持续向好,下游需求持续增长,公司碳酸锂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出现一定幅度上涨。公司净资产充裕,索赔的投资者在获得胜诉判决书之后,实际获赔力还是很强,可以放心索赔!
五、股价上涨与索赔的关系
众多投资者来电关切,表示江特电机的股价自今年年初回弹上涨之后,如果卖出股票或者继续持有并没有出现实际损失,可否起诉主张索赔的问题,在此一并回复如下:
股票索赔是针对特定时段内买入的股票,按照法定公式测算买入均价,在揭露日之后再按照法定公式测算“卖出均价”,如未卖出则按照基准价拟制一个“卖出价”,以方便与买入均价进行对比测损。由于测算公式非常复杂,简单地说,只要投资者在2018.4.13至2021.12.9买入江特电机(002176)股票,并在2021.12.9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假设未在2021.12.30(基准日)之前实际卖出,也可以按照20.315元的基准价测算“拟制”的损失并主张索赔。至于2021.12.30之后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与索赔所得并行不悖,投资者在理论上可以拿“双份”。
六、索赔诉讼,有哪些主体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
从诉讼实务的角度看,打赢官司只是索赔成功的第一步,投资者在胜诉之后能否拿到赔偿款,则取决于公司的赔付能力——也即资产状况。为了锁定胜诉之后的赔付概率,建议投资者在起诉时,把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一)上市公司
江特电机连续两年财报造假,严重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6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193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末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其财报造假系直接故意,且与投资者的买入行为构成交易因果关系,因而依法予以赔偿。
(二)被证监会(预)处罚的数名高管
朱军(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系案涉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罗清华(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系案涉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龙良萍(时任财务总监),系案涉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有其他违规高管,不再一一赘述列明。
(三)审计机构或将连带赔付
在江特电机的索赔案件中,多年为其提供年度财报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可能同步走上被告席。
审计机构如果默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造假,或者未尽勤勉之责导致对年度财务审计资料失察,未能有效识别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情形,按照会计行业标准规范或将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特别对于2017、2018连续两年财报造假这一节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恐难辞其咎。而审计机构普遍购买了强制执业保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应该具有赔付力,投资者应当积极行权、维权。
七、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公司股东有18万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预登记。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开庭的多只股票索赔案显示,庭审实务对此已经明确。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或者主任宋联民律师,咨询维权流程,后期共享索赔动态。
八、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金正大、香溢融通、延安必康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九、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均采取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的银行卡中。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十、诉讼索赔,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江特电机(002176)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赴 南昌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 2018.4.13 至 2021.12.9 买入江特电机(002176)股票,并在 2021.12.9 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 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