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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 | 投资者已全部立案 + 处罚已下达 + 南京中院管辖 + 诉讼时效已过 + 示范性案件审理中
更新时间:2022-06-14 | 阅读次数:[4231]
公司全称: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820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已过期 。
一、索赔条件
凡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9日之间买入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股票,且在2019年4月29日晚间收盘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二、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7日,*ST节能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赣证调查字 202001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日,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亦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赣证调查字 20200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24日,*ST节能公告称,公司的实控人吴道洪已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赣证调查字 202001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1日,*ST节能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2 号〕。
2022年6月13日,*ST节能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7 号)。
三、处罚情况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四、律师分析
*ST节能是1993年3月经辽宁省体改委辽体改发[1993]129号文件批准 ,由原金城造纸总厂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于1998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6年12月15日,公司名称由"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工业节能环保技术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是工业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方案提供商和工程总承包商。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认为,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年多,其相关违规事实已被查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于2014年6月立项,2016年11月进行试产。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1.95亿元成本。2019年1月公司完成与该项目的7家分包商结算,决算总成本约3.11亿元。公司于2019 年 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就该项目追溯调增2016年约1.16 亿元成本,追潮调减2016 年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约1.16亿元,约占 2016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30%。
(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1. 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虚增成本。2. 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宋联民律师认为,神雾节能(*ST节能)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存在虚减成本、虚增收入及虚增利润,导致公司 2016 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神雾节能(*ST节能)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股东人数约为3.12万户,这意味着有众多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
五、最新财报
2022年4月29日,*ST节能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报显示2021年公司的净利润为19.9亿元,同比增长648.29%;扣非净利润为-623.6万元,同比增长97.91%。
2022年4月29日,*ST节能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报显示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的净利润为-276.7万元,同比增长90.30%;扣非净利润为-277.8万元,同比增长79.0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8201万元。
六、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围海股份、金正大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拨打全国服务热线联系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后期诉讼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赴 南京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9日之间买入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股票,且在2019年4月29日晚间收盘时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