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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光一(光一科技300356)| 处罚已下达 + 股民索赔登记通道已开启 + 本所已正式立案!
更新时间:2022-06-13 | 阅读次数:[4682]
公司全称: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356
索赔理由: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目前状态:正式起诉阶段(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集体索赔)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紧张 。
一、索赔条件
在 2020年3月3日 至 2021年4月27日 期间买入ST光一(光一科技300356)股票,且在 2021年4月28日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8日,光一科技公告称,光一科技及实控人龙昌明先生于2021年11月5日分别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5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6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控人龙昌明涉嫌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控人龙昌明先生立案。
2022年4月1日,光一科技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2号)。
2022年6月12日,光一科技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 号。
三、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成立,并于2012年10月9日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光一科技专注于信息采集技术和全面解决方案的研究与运用,以软件开发和软硬件相结合的终端产品为业务特色,是国内较早从事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业务的专业公司之一。公司以信息服务为中心,在巩固智能用电业务的基础上,向数字版权管理、健康医疗管理等领域拓展,实现多行业领域信息技术服务商的战略目标,努力为智慧城市建设和人类信息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认为,光一科技近年来的实际经营表现逐渐背离其创立初衷。在此次立案调查之前,光一科技及实控人数次违规。梳理发现,自2019年2月以来,光一科技、光一投资及相关当事人累计已不下8次被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其中创业板监管函1封,深交所通报批评3次,江苏证监局警示函4封,违规行为包括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和违规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披露不及时,违规被动减持(强平)等情形。涉及的违规主体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还包实控人龙昌明及其配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事总经理、董秘等“关键少数”。
2015-2018年度,光一科技子公司索瑞电气未按规定确认收入,虚增或跨期确认收入,导致上市公司连续四期年报信披不准确。
2017、2018年报中,光一科技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及相关诉讼涉及金额达4156万元。
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光一科技对未全部完成的资产处置提前确认收益,后期又进行追溯调整,其中对2017年半年报净利润调减2705.03万元。2017年10月,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开立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持股35%的关联方支付采购原材料货款,而迟至2020年5月公司才在回复问询函中披露该事项。
2018年1月,光一科技预告2017年度净利润超过4800万元,4月中旬才修正为亏损逾3.8亿元,年报中经审计净利润-3.92亿元。
2018年8月,光一科技公告拟以现金2.86亿元收购龙源数媒80.41%股权,同年12月公司收到龙源数媒股东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书,却迟至2019年4月才公布重组终止。
2019年10月和2020年4月,光一投资、光一科技等涉2起重大诉讼金额累计27107.2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74%,但公司拖至2020年4月才补充披露上述诉讼。
2020年1月,光一科技为参股公司提供拆借款3450万元,截至2020年6月尚有1367万元未收回,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2021年5月31日起光一科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主要原因是截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光一投资”)占用光一科技资金2.49亿元。目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仍未全部解决。
2021年10月22日,光一投资仅归还占用资金2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光一投资已累计归还占用光一科技资金共计4880万元,控股股东对光一科技占用资金余额为2004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44%。
宋联民主任指出,江苏证监局查明,光一科技存在两大信披违规问题:其一是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其二是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股票索赔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按照上述规定,光一科技实施了两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
第一个虚假陈述与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有关,实施日可确定为2020年2月21日(依法应当以光一科技收到传票之日+2个交易日确定),更正日为2020年4月8日。
另一个虚假陈述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有关,实施日可确定为2020年3月1日,更正日为2020年5月18日。
2021年4月27日晚间披露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持“非标准”保留意见,则是初步揭露了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事实。
宋联民主任强调称: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公开数据显示,公司股东为数不少,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四、最新财报
2022年4月28日,*ST光一发布2021年度业绩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为2.00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为2.166亿元。
2022年4月28日,*ST光一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第一季度*ST光一的净利润为-3197万元,同比减少81.06%;扣非净利润为-3225万元,同比减少53.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7.487亿元。
业绩虽亏,但净资产相对充裕,请受损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
五、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依照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ST光一(300356)存在诸多违规行为,证券索赔新规已经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ST光一的受损投资者已经具备向南京中院起诉索赔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索赔登记。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批次开庭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联系律师助理,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六、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七、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拨打全国服务热线联系律师助理,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程度为投资者节省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八、索赔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ST光一(光一科技制300356)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赴 南京中院 办理立案、后期开庭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可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九、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在 2020年3月3日 至 2021年4月27日 期间买入ST光一(光一科技300356)股票,且在 2021年4月28日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索赔挽回损失。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可联系律师参与索赔登记。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决判为准。在投资者获赔之前,本律师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