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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600490)| 索赔案件一审已胜诉 + 处罚已下达+上海金融法院+本律师机构已率先立案!

更新时间:2022-06-27 | 阅读次数:[6217]



      公司全称: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490

索赔理由:证券虚假陈述,股民有权起诉索赔 

目前状态:正式准备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诉讼时效:                               

 

一、索赔条件

(一)凡在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24日买入鹏欣资源(600490)股票,并在2021年4月24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本网站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唯一官方网站,索赔请认准正规专业律师事务所,后期获赔金额有保障,联系方式在本文文末。

 

二、案情背景

2021年9月26日,鹏欣资源(600490)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8号)。

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7、18、19、20、21号)。

 

三、处罚结果

(1)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2)对何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3)对楼定波、储越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4)对李学才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证券律师分析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前身为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并于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是金属铜的采选冶及销售,即通过开采、加工和冶炼铜矿石生产高纯阴极铜并进行销售。除此之外,公司的业务范围还包括贸易(内贸、外销)、金融、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

2023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鹏欣资源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鹏欣资源向索赔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此前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代理律师围绕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三日一价)展开激烈辩论,另外,对于本案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及其应当减扣的比例,双方围绕大盘走势、同板块股价走势、利好利空公告信息等诸多相关因素亦进行一番交锋。该案采用示范性判决机制,该机制是指法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在事实和法律争议点方面具有共通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判决案件生效后,已经被示范性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法律,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可以主张直接适用,避免了当事人重复举证的繁琐。宋联民主任认为,胜诉判决对于索赔的投资者来说是个好消息,鹏欣资源的受损索赔者众多,我们代理的数百起案件,有胜诉判决在前,那么后期的案件处理起来也会加快。

2021年9月27日晚间,鹏欣资源(600490)披露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该立案调查书并未说明鹏欣资源涉嫌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形。公告一出,整个股吧哗然一片,有些投资者悲愤不已。同日,鹏欣资源还发布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9月23日、9月24日、9月27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从立案到正式处罚不足三个月的时间,鹏欣资源违法事实被“实锤”,说明鹏欣资源的违法事实清晰明了,由此投资者按照民事程序起诉索赔拉开序幕。经证监会查明,鹏欣资源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有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与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1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正在跟进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强调: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鹏欣资源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该积极通过诉讼索赔,以此挽回损失。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30日,鹏欣资源股东人数约为9.993万户,这意味着众多投资者或具有索赔资格。

 

、最新财报 

2022年4月30日,鹏欣资源发布年度业绩报告称,2021年营业收入约85.87亿元,同比减少1.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436万元,同比减少83.93%。

2022年4月30日鹏欣资源发布一季度业绩公告称,2022年第一季度营收约12.1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522万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63.66亿元。公司业绩盈利,净资产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

 

、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多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在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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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投资者后期如果加入索赔,除了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能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诉讼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投资者可以先加律师微信,咨询维权流程,共享索赔动态。

     

七、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金正大、香溢融通、雅本化学、欢瑞世纪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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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维权成本

您可以到访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递交索赔材料给宋联民主任,异地投资者也可以访问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官方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或留言,律师收到信息后会主动联系您。或者拨打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热线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您不需要亲自出庭,只需要花费准备索赔资料的时间,后期律师将为您全权代理,有任何动态,律师将主动致电联系您。在您收到上市公司赔付款前,您不需要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索赔胜诉后,上市公司赔偿款将直接拨付到您本人。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缴付至法院,必要时投资者可以申请本律师机构垫付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投资者承诺:律师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实际赔付进账之后,再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10%-20%)支付律师费用。

 

九、后期索赔所需提交的资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鹏欣资源(600490)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3、上海金融法院办理立案、后期开庭,以及在胜诉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宜,均由律师承办,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您无需再提交任何材料,剩余文件资料将由胜衡事务所为您准备,提供“一站式”服务!

 

——再次强调索赔条件

凡在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24日买入鹏欣资源(600490)股票,并在2019年4月24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层

索赔可联系主任助理:钱莉 17702511800(微信同号)

重大疑难案件,可详询本所主任宋联民 13913007800(微信已满)、13115008800(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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